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给别人,药店被罚100000元。 01重庆一药店违反GSP规定,被罚10万元 1月13日,重庆市药监局公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一则处罚信息涉及药店,据悉,重庆xx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因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重庆xx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给他人,用于药品经营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最终,重庆市药监局决定没收该药店的违法所得1134.45元,罚款10万元。 02将许可证出租给“假药贩子”,药店闯大祸了 此前,重庆也曾有药店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租给卖假药的犯罪团伙。 据悉,某药店(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药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药店承包给乙方管理,并将甲方所有的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资质证书提供给乙方使用。后林某将药店交由其母亲蔡某负责经营。 重庆药监局万州分局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假药“xx灵芝枇杷胶囊”12盒。后续,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药店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店经营权,为蔡某销售假药提供了场所和资质证明,应当从重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吊销某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了出租许可证造成的违规行为外,还有一类跟药店转让有关。2023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恩平市沙湖镇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负责人均为谭某,其在2020年1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后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出售给了现经营者何某。 何某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证件进行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何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04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涉及的药店很大可能是单体店转让过程出现的违规漏洞。此类转让药店经营但经营许可证未变更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也有因此闹到诉至法庭的纠纷。 转让药店经营但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是为了规避转让需要的审批手续和可能无法通过审批的风险,或是心存侥幸认为不一定查得到自身头上。这都体现了部分药品经营者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法律意识淡薄。 03山东、黑龙江开展专项检查,药店规避5点容易违反GSP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药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资质。药品生产、销售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公共利益,国家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将无法进行合法的药品销售活动,这直接关系到药店的合法性和经营的规范性。 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获得药品经营资格,甚至还会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会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因此,不管是买卖他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是门店转让“真空期”借用,都触犯了药品安全防线。 药店的转手和并购是常见的商业行为,药店整体转让更是司空见惯。转让过程中如果忽略某些流程细节,就有可能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严重者甚至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药店进行事项变更时务必熟悉相关规定。 时近年底,多地也在密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日前,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部分药品检查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开展药品购进渠道检查,严格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实施购进药品资质审核、验收入库管理等制度。重点关注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进货,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库外库”等违法违规购销、储存行为等情况。 同时,黑龙江省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以感冒药、退烧药、处方药等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经营者相关资质证照、从业证书、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购货渠道是否正规、运输购进温度是否标准、进销存台账是否规范、处方药销售是否合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失效等情况。 此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最易违规的六大环节包含采购、仓储、运输、销售、质量控制及记录管理。根据以往的案例总结,药店需要适当规避这些风险行为: 1、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2、药品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 3、执业药师不在岗、未经药师审核签字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进销存查验记录制度; 5、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进行陈列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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