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借车给酒友……两人同罪

文摘   2025-01-07 20:07   云南  

岁末年初

各类年会、聚会活动增多

聚餐饮酒的概率增加

如果驾驶员把握不住心中的那根安全弦

就会“杯中酒变成眼中泪”!

这不,有这样一对“好兄弟”

他们一起吃饭一起喝酒

还在酒后向他人借车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

最终二人均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侯甲、侯乙与友人共同聚餐。饭后侯乙明知侯甲已饮酒,仍向一起吃饭的邓某借车(二轮摩托车)交由侯甲驾驶,并乘坐侯甲驾驶的摩托车一起回家。


随后,甲驾驶摩托车追尾碰撞到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摩托车及侯甲、侯乙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甲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83.82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告人侯乙明知侯甲饮酒的情况下,仍为侯甲借车后交由侯甲驾驶并乘坐侯甲驾驶的车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共同犯罪。结合两被告人具有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及两被告人作用大小,法院对两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切勿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或者为饮酒的人借车
不对驾驶员强行劝酒
也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岁末将至,希望大家文明平安出行

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条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是句口号,更是铁律!
文山市法院在此提醒大家
约束好自身的同时
也要监督好身边人
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原则
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制作:张潇

一审:黄繁

二审:张华

三审:张潇

终审:郑传桂/刘昭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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