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各类年会、聚会活动增多
聚餐饮酒的概率增加
如果驾驶员把握不住心中的那根安全弦
就会“杯中酒变成眼中泪”!
这不,有这样一对“好兄弟”
他们一起吃饭一起喝酒
还在酒后向他人借车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
最终二人均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侯甲、侯乙与友人共同聚餐。饭后侯乙明知侯甲已饮酒,仍向一起吃饭的邓某借车(二轮摩托车)交由侯甲驾驶,并乘坐侯甲驾驶的摩托车一起回家。
随后,侯甲驾驶摩托车追尾碰撞到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摩托车及侯甲、侯乙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侯甲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83.82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被告人侯乙明知侯甲饮酒的情况下,仍为侯甲借车后交由侯甲驾驶并乘坐侯甲驾驶的车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共同犯罪。结合两被告人具有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及两被告人作用大小,法院对两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条件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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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制作:张潇
一审:黄繁
二审:张华
三审:张潇
终审:郑传桂/刘昭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