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某小区物管收高价电费吃差价284930.28元,罚!

文摘   2025-01-21 20:06   云南  


文山州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持续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和焦点,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重点领域整治,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收电费案


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某小区商业用户代收代付电费中制定电费收费标准1.0元/度,按1.0元/度的单价向商业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其向供电局缴费单价,文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商业网点电费收费标准为1.0元/度,当事人向供电局缴纳电费采取单一制电价结算,该小区商业用户电费按供电局的销售电价结算。其间,当事人向该小区商业用户收取电费共计577160元,代付电费292229.72元,获取电价差价款284930.28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已全部退还或抵扣违法收取的费用284930.28元,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款8547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经文山市烟草专卖局移交,2024年9月30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各处购进84mm玉溪(硬和谐)、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mm红塔山(硬传奇)、84mm红河(硬88)、84mm红河(硬99)、84mm红河(硬)、84mm哈德门(纯香)、84mm泰山(宏图)、100mm南京(十二钗薄荷)。涉案物品无进销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真品卷烟,经委托鉴定,认定价格为8489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468.50元。
案例三: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奶粉经营部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4日、2024年7月4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现场演说、会议、讲课、使用电子显示屏播放PPT文件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销产品,称其销售的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胚芽燕麦片、初乳配方羊奶粉、复合乳酸羊奶片、鲜羊乳早餐饼添加相关物质成分对人体癌症、糖尿病、化脓性疾病、肝硬化等疾病具有预防、治疗功效(功能),并销售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个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4种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共获得销货款52052.00元。其开展推销产品宣传活动的PPT文件均由产品代理商制作并现场宣传讲解,“全场话术”、手抄记录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并讲解且不能提供证实其宣传资料真实性的合法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0元。
案例四: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类销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4年8月28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待售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凌晨在其家中宰杀一头活猪后运至其摊位准备销售,销售价格13元/市斤。至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鲜猪肉共203.8市斤,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64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203.8市斤,处罚款10000.00元。

案例五: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驾驶证培训店铺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5月21日,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14台电脑、1名学员正在进行驾驶证培训,当事人未设置价格公示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六:广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2024年5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7月3日,州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日,广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3月31日分别从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05.6元/袋的价格购进“金星牌”复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250袋,以130元/袋的价格销售198袋,剩余52袋;以145.6元/袋的价格购进“洋丰正好”掺混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125袋,以190元/袋的价格销售36袋,剩余89袋。两种化肥货值金额共计56250元,违法所得642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肥料共计141袋、没收违法所得6429.6元,处罚款56250.00元。
案例七: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案


2024年6月5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3日晚允许赵某(出生日期为2007年2月8日)、蒙某(出生日期为2006年12月10日)进入酒吧消费,桌上摆放大理V6啤酒24瓶、瓜子1份、纸巾1盒,消费金额为168.00元,当事人共获得168.00元营业收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处罚款50000.00元。

来源:视听文山

制作:张潇

一审:黄繁

二审:张华

三审:张潇

终审:郑传桂/刘昭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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