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对公司消防设施疏于管理,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防火门是火灾发生时的“生命之门”,具有阻止火势蔓延以及烟气扩散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A公司擅自拆除,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要加强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器材自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是每个单位、企业和公民的法定义,需时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设施莫乱动
发生火灾有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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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制作:张潇
一审:黄繁
二审:张华
三审:张潇
终审:郑传桂/刘昭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