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
全面调查即将开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
调查对象
机关法人
01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0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0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04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05
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06
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
07
乡、镇党委和政府。
事业法人
01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02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位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03
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04
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05
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06
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07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调查安排
名录核实
01
02
03
调查上报
Part.1
Part.2
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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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统计
编辑:邢 城 编辑:晨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