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刑期10个月!我区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政务   2024-11-22 19:55   辽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环境,也严重危害了居民生活安全及公共安全,可谓是“头顶上的威胁”。日前,振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辖区首起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刑事案件,为今后有力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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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返回位于振兴区某小区的家中时,因楼下停放车辆影响其正常行走,遂在回到家中后,从六楼向下抛掷杂物,后明知楼下有人,又陆续将5个玻璃制啤酒瓶扔出窗外,致院内停放车辆受损,同时导致经过楼下的被害人康某某被啤酒瓶砸中面部。经鉴定,康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侦查、审查阶段,拒不承认上述犯罪行为是其所为。

在案件审理阶段,刑庭法官向被告人杨某某展示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并向其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拒不认罪的法律后果。杨某某在看到公安机关在玻璃酒瓶上提取到自己的指纹,也查清了其购买啤酒的交易情况,在充分翔实的证据面前,他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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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本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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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容易引发极大安全风险,该行为除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供稿:区人民法院


监制:孙傲婷    摄影:高明珠

编辑:邢   城    编辑:晨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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