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场性侵后认定工伤,如何更好保护劳动者? | 媒体札记

时事   2024-12-14 18:03   北京  

摘要

 
中青评论
借助法治力量,让违法犯罪的职场败类付出代价、无所遁形。
日前,据《新京报》报道,劳动者崔丽丽日前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间,崔丽丽入住酒店后被性侵,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当事人之前是天津某企业营销总监,性侵她的是公司老板。2024年4月,这名老板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之后崔丽丽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此事在舆论场上引起不少关注,很多人都对受害者的遭遇深表同情。如今,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崔丽丽也通过积极维权获得了工伤认定与相应补偿,体现出了社会正义如何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得以落实。

针对此事,多家媒体发表观点文章,对其做出评析。上游新闻在评论文章《遭职场性侵致精神伤害被认定工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社会的进步》中指出:“该起案件给职场上潜在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任何形式的侵害都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营造一个公正、安全的职场环境,还需要企业、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现实中,一些职场人员利用自己的“上位者”身份,对下属员工进行骚扰甚至性侵,严重污染了职场风气。但是,一些受害者出于各种原因,未必敢于在第一时间维护个人权益,甚至只能忍气吞声。即便一些人事后想要维权,也可能因为证据灭失而难以维权。但是,这绝不是那些犯罪分子可以逍遥法外、恣意妄为的理由。从根本上讲,社会要让劳动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进而借助法治力量,让违法犯罪的职场败类付出代价、无所遁形。

对此,红星新闻刊出的文章《遭职场性侵后被认定工伤,托举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出:“老板利用上下级的职场关系对下属进行性侵,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对劳动关系的任性破坏。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因维权过于困难,很多侵害事实仍藏于冰面之下。崔女士勇于站出来,维护了自身权利,而更多弱势劳动者也应在各方大力支持下,为权利而斗争,共同斩断职场性侵的魔爪。”

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员工被性侵伤害的性质,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显得比较复杂。比如,一起2017年的案件,就经过漫长的司法流程,才还受害者以公道。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王某在长沙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在去卫生间的走道里遭遇田某(已另案刑事判处)暴力实施强奸,在王某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田某逃离现场而未遂。此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关于王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令不少人难以接受的是,当地人社局一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属于工伤。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如王某不值班,就不会受到性侵故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起案件才算有了结果,受害者也凭借锲而不舍的维权努力,捍卫了自己的权利与尊严。

可见,工伤认定的法律流程,可能是一条漫漫长路。这需要维权者就有较强的保留证据的观念与能力,尽可能在受到伤害后的第一时间报案,不要息事宁人。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想方设法,为职场性侵的受害者提供更多支持与保护,使其能够更容易地维护自身权益。

过去,人们对工伤的认知更多是肉体伤害,关于性侵对劳动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如何认定,确实需要更加明确。正如光明网评论文章《职场性侵成功认定工伤,是权益保障的应有之举》所写:“在工伤认定领域,精神类疾病的判定一直是老大难,因为其成因往往受到个体心理特质、生活经历等多种复杂因素的交织影响,很难判断跟工作有无关系。但在崔丽丽的案例中,证据链条清晰地表明了性侵与创伤后应激障碍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联。从医院的专业诊断流程,到专家严谨的会诊结论,都无可辩驳地指向了性侵是导致其精神疾病的核心原因”。

除了法律层面的分析,我们还要从上述事件出发,反思某些用人单位的职场文化问题。比如,一些公司很讲究“等级观念”,认为领导高人一等,下属必须无条件服从,即便下属被领导欺负了,也只能忍着。还有一些公司领导根本不考虑员工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员工长期在压抑、不公平、不人道的氛围里工作,也很容易出现各类心理、精神问题。正如光明网的文章指出的,公司管理者需要反思自身的职场文化建设,让员工可以在更舒适、安全的环境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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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黄帅

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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