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东平公安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四起案例

文摘   2024-09-30 14:55   山东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东平县公安局持续加强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造谣传谣违法行为,全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现公布四起案例:

一、徐某某侮辱案




2024年7月,徐某某在某社交平台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发布造谣他人生活作风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东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李某某侵犯隐私案



2024年8月,李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隐私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对他人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东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罚款处罚。

三、林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9月,林某某为博取眼球和吸粉引流,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东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林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处罚。

四、陈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4年9月,陈某为博取关注,捏造事实,在微信群内发布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东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陈某行政罚款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内容来源:东平公安

东平县佛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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