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这三件事你可一定要知道
涉及假期安排、工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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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具体安排如下: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正式启动”的消息。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提升购药便捷度,市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政策要求,用好政策效应,抓好“三新”“三量”,促进和规范我市医药产业良性发展,大力推进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试点工作。
一是严格筛选试点平台。经过精心筹备与严格筛选,自2024年12月12日起,我市首批3个第三方平台(百寿健康-美团、京东、饿了么平台)各10家定点零售药店正式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在线购药功能,服务范围覆盖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北辰、津南、西青等多个区域,标志着我市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服务正式启动。本市参保人员可通过美团、京东、饿了么等平台的移动端APP,在首批入驻的试点零售药店进行线上购药,并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完成支付。
二是明确医保支付范围。试运行期间医保个人账户在线支付功能仅限非处方药药品费用,有关医保支付政策与本市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打包费、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以及通过金融账户等非个人账户渠道支付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是同步加强监督管理。市医保局将加大对个人账户线上购药相关费用的审核,对不合规费用严格拒付,对于违法违规违约情况,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督促相关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部署要求落实好药品追溯等各项工作。各试点平台积极承诺,将加强对入驻平台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检查,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接入更多优质定点零售药店,不断探索创新医保服务模式,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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