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宅基地上房屋
属于不同权利人等问题
如何依法依规处理
……
近日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
印发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规范指导北京市
观澜君带您一起了解
背景依据
主要内容
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权登记:
一是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二是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附件
01
02
03
申请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05
戳“阅读原文”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