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卖二手房时
会惊讶发现
上家的户口
甚至上上家的户口没迁走
导致房屋买卖遇到瓶颈
在北京
有什么有效解决方法吗
观澜君带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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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戚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019年,戚女士卖房时,中介却告知戚女士,她这套房里有一个滞留户口。戚女士前往公安部门查询,得知此套房屋已交易多次,该滞留户口是最早房主的配偶,但由于最早房主及配偶已前往国外定居,无法联系。
被卖房屋存在滞留户口时,买卖双方可在房款中约定部分房款作为户口保证金,待户口迁出以后,由买方支付卖方该笔费用。户口保证金是用于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口迁出义务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买房7年无法落户
原房主为何不迁走户口
武先生购买的房子一直留有上一任房主全家的户口。虽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由卖房人在240日内将原有户口迁出,但7年过去了,原房主始终没有迁出户口。
原来,原房主一家将房子卖给武先生后,在北京郊区买了一栋木屋别墅,打算将户口迁至别墅,没想到木屋别墅项目被政府列为违章建筑,被拆除了。原房主一家就回到老家上海定居。由于他们不想放弃北京户口,便赖着一直没有迁走。随着武先生孩子日渐长大,他一日比一日忧心孩子没户口、上学难的问题。
武先生将原房主一家诉至法院。庭上,武先生拿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曾约定如果卖方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出卖人应向伍先生支付违约金。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原房主向武先生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设立“公共户”
有效解决不迁户
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