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这些“坑”要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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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相比,新西兰人力成本是偏高的,招聘新人意味着运营成本的增加。对于大多数新西兰中小型企业而言,即使求职者通过了面试,入职后雇主依旧会对新人做一番考察,以检验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是否如面试中所展现的那样符合公司要求,于是就有了“试用期”的概念。
但是,新西兰的“试用期”涵义却和我们惯常的理解大不相同。
首先,在新西兰的劳动合同中通常有两种试用期,分别是Trial(试工期)和Probation(考察期)。两个概念在中文里意思太过相近,所以下文都用英文配上中文以凸显两者的区别。
Trial 试工期
时长不超过90天
仅适用于新员工
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签字同意
雇主可以解雇员工,有通知期,但无需解释理由
如果被解雇,雇员无权向劳工部提出个人申诉
仅限员工数量为19人(含)以下的雇主使用
Probation考察期
时长不限,但需合情合理
新老员工皆可适用(如内部转岗)
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签字同意
如果被解雇,雇员可向劳工部提出个人申诉
如果员工工作表现不尽如人意,雇主须给予其反馈、支持和改进的机会
如果员工表现良好,雇主可提前结束考察期
雇主如果想解雇员工,必须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正常的人事程序,否则极有可能会引发劳资纠纷
总结: 两种形式的试用期都只是雇主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的一种方法。Trial试工期是雇主处理招聘失误的一个有效工具,但好的雇主秉承真诚沟通(Communicate in Good Faith)的原则并不会利用Trial试工期这一特殊的安排而随意解雇员工;处于Probation考察期的雇员和处于Trial试工期的员工同样享有劳动合同中写明的以及雇佣法规定的合法权利,雇主应当公平对待。
此外,虽然处于Trial试工期的员工无法对被解雇一事提出个人申诉(Personal Grievance),但依旧有权针对工作期间遭遇到的其他问题提出个人申诉,例如歧视、性骚扰等。因此,无论雇员工作能力是否达标,雇主始终是有责任和义务完成该有的人事程序,秉承公平公正和真诚沟通的原则来处理劳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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