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微课堂第六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你了解吗?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切实推进诉源治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具体行政。接下来,请大家跟随“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微课堂一起,深入了解行政检察的重要职能之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答: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答:
《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规定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案件范围。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化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
(1)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
(3)行政审判程序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4)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5)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非诉执行阶段申请监督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
答: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得到解决。如,对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或者主体不适格等为由驳回起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促调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纠正或救济;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司法救助。
【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
张某认为用人单位某汽运公司少报其缴费工资基数,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投诉,市社保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某汽运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因缴费涉及张某和公司各自负担部分,双方因劳动人事争议,稽核整改意见书未履行。2018年,张某认为市社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某汽运公司补缴,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认为社保局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履职,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张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某市检察院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虽无不当,但张某主张稽核整改意见书应得到有效执行的请求合法合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检察机关多次与社保部门、张某及汽运公司对接,厘清各自权利义务。考虑汽运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市检察院协调人社、社保等部门到企业召开服务座谈会,为企业在社保费减免、疫情补贴上开辟绿色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4月16日,某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三方达成补缴养老保险协议,张某与汽运公司当场握手言和、消除积怨,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0年4月27日,市检察院就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向市社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社保局全部采纳,推动对2011年以来1832份稽核整改意见书全面清理整改。
(案例来源:2021年“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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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卢瑞娟 朱亚蕊
编辑 | 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