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美容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小榄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时事   2025-01-02 20:22   广东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但市场也存在无证经营、违规操作等乱象。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因其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而存在一定风险,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需要有资质的医生、在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关操作。


案例一


小榄卫健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镇内某美容店涉嫌违规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陈某正在该美容店为顾客开展光电类医疗美容服务。经调查核实,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小榄卫健分局对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对陈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涉案器械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二


小榄卫健分局执法人员对我镇某化妆服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场所的冰箱内查见有肉毒素、玻尿酸等药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场所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8953元。小榄卫健分局对该店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罚款。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小榄卫健分局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对生活美容场所开展非法医美(如注射肉毒素、玻尿酸填充、光子嫩肤、激光脱毛等)的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11宗,罚没款共530517元。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小榄发布编辑部 
编辑:钟宝田
责编:黄文 刘杰良 
执行总编辑:蔡焯浩 胡涛
总编辑:梁景标
终审:梁锐强
来源:小榄卫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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