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优先采用适用范围包括地下水的方法标准。
此外,如果该地下水属于饮用水源水则可以使用生活饮用水的方法;如果不是,一般不建议使用,尤其是污染重的水质。
还有少部分监测项目在评价标准中指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方法时,可以使用。
我们知道地下水不完全都是生活饮用水,所以一般是不建议使用生活饮用水的方法监测地下水,尤其是污染重的地下水。地下水监测通常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或者自然资源监测领域,而生活饮用水监测则是卫生监测领域,不同监测领域之间各有各的规定。
当然,也并非是说一定不能使用饮用水的监测方法,对于一些监测项目,可能找不到其他的方法时,只有饮用水的方法时,一般也会使用,虽然地下水不完全是生活饮用水源水,但至少有一部分是。还有就是评价标准中直接指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方法,那也是可以使用。
总的来说,标准使用上的问题,最好还是使用适用范围明确的,而这会随着标准的逐步完善而解决。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仪器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