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使用灭菌袋进行采样,因为HJ1000中指定的样品容器是广口玻璃瓶。
当使用的方法标准已经明确了样品容器的规格和材质时,应该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使用相应的样品容器,因为这些都是该方法标准在修制订时,多家实验室验证过的要求,可以查到相关验证数据(如有发布征求意见稿)。
比如,《水质 细菌总数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HJ 1000-2018)中规定了样品瓶是广口玻璃瓶,那么,采样过程中就应该使用广口玻璃瓶盛装细菌总数的样品。
至于灭菌袋,虽然有实用方便的特点,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个人不建议使用,因为依据HJ1000,并没有灭菌袋采样的相关内容。
那么,大家难免还是会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灭菌袋进行采样?
个人认为,新增加灭菌袋的采样方式,需要对该方式进行方法验证,提供验证资料证明实验室掌握该项能力,由于标准没有灭菌袋采样的内容,还应自行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另外,在《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HJ 1001-2018)中,关于样品容器就提及了无菌采样袋,但该标准同样没有灭菌袋采样的内容,应自行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而且该标准备注是在“不存在或不考虑余氧、金属离子干扰的样品时”方可使用,但很多实际的采样工作中是不能不考虑的。
虽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几个标准中均未明确无菌袋的使用,但是在卫生检测领域中,生活饮用水的采样和保存标准中,则是提及可以用采样袋,大家可以查看《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 5750.2-2023)。
大家也可以看到,新标准可以使用无菌袋。但是,在方法标准中没有明确的,个人则是不建议使用。
这种情况其实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那就是事物变化太快,标准更新跟不上,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也只能寄希望于标准尽快更新。对于新出现的实用方便的东西,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尽快进行标准修订补充或出标准修改单,以便实际工作。建议大家积极向主管部门发信息留言建议等方式。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仪器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