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爆炸致人伤害引发的索赔案,不仅推动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也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甲某受雇于乙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从事废品收购工作。2021年8月,甲某使用氧气切割机切割一个废旧保险柜时突然发生爆炸(该柜未标注“爆炸物品存放柜”等字样),造成甲某严重受伤,医疗费达31万余元。
后经鉴定,甲某伤情评定为七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甲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乙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某及收购站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乙某辩称,其对甲某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要求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该爆炸索赔案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为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耐心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乙某作为甲某雇主,收购时怠于履行谨慎检验注意义务,误将爆炸物品存放柜当作一般的废旧保险柜收购,并在甲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教育、提示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考虑到甲某已产生的身体伤害以及经济损失,承办法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乙某及收购站赔偿甲某爆炸受伤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万余元(包括已支付的3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法官说法
在工作中,雇员在提供劳务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作为雇主,应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此外,法官提醒广大雇员,如因提供劳务致伤,可在如下合理赔偿范围项目内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马关发布
编辑:卢维纯
责编:付仕昆
审核: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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