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醉酒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副驾驶乘坐的车主也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7日晚,李某某、张某某,彭某三人一起在蒙西镇某烧烤店吃饭喝酒。当日19时喝完酒后,车主张某某明知李某某喝了酒,仍将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并要求其将自己送回住所休息。19时48分,李某某将张某某送回家后,驾驶车辆至蒙西镇碱贵村某处的道路上时,发现有民警检查,便弃车逃离现场。随后在附近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经检验,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91.00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交代了车主张某某让其开车的事实。
审理经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张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车辆上路行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驾驶员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判处副驾乘坐的车主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醉酒危险驾驶的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员,但如果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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