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廉警营】党史上三次重要的“立规矩”

民生   2025-01-14 17:52   内蒙古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二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

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有三次重要的“立规矩”事件:一是1929年“九月来信”,为解决党内争论树立了典范;二是1938年,针对党内王明闹独立等问题,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三是1941年汲取皖南事变教训,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这三个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我们党的团结和统一、夺取革命最后胜利有着重要影响。

确立党内团结规矩
1929年,党中央为了加强红四军的力量,派留苏学生刘安恭等人到红四军工作。但是,刘安恭将苏联共产党党内斗争那套做法搬到红四军这里,逐渐将争论公开化。

之后,被免除军委书记和政治部主任职务的刘安恭,不仅继续坚持设立军委的主张,还说红四军的党分成两派:一派是“拥护中央指示的”,一派是“自创原则,不服从中央指示”。他坚持提出,通过建立“完全选举制”及党内负责同志轮流更换等,来解决所谓纠纷。这样一来,红四军内部的争论非但未能停止,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党中央十分关心前委的情况,提议前敌委员会派人到中央报告情况。于是,陈毅前往上海。

8月13日,党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专门讨论相关问题。鉴于关系重大,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8月29日再举行一个临时会议,专门听取陈毅的报告,再作研究。

陈毅做了多次口头报告,以及近5万字的书面报告。之后,根据周恩来的多次谈话,陈毅起草《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这就是著名的“九月来信”。

“九月来信”肯定了毛泽东“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确认中国革命是先有农村红军、后有城市政权;明确规定红军由前委指挥,并将党代表改为政治委员,其职责是监督军队行政事务、巩固政治领导、部署命令等;要求红四军维护朱、毛领导,明确毛泽东仍为前委书记。“九月来信”对统一红四军前委领导和全军思想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确立了党内团结的规矩。


确立党内统一规矩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这次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党内规定,是中共党史上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

相关决定的通过,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党内存在王明等闹独立的问题,要求必须保持党内的统一。

1937年11月,王明从莫斯科回到延安,随后到武汉担任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在处理国共关系、估计抗战形势、如何保卫武汉等问题上与毛泽东、张闻天等有不同意见,还表现出对党中央的不尊重,甚至试图闹独立。

1938年5月26日到6月3日,毛泽东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作《论持久战》的讲演。7月上旬,党中央致电长江局,要求长江局在《新华日报》上刊登《论持久战》,可王明等人借口文章太长不予登载。随后,党中央再次致电长江局,要求分期刊登,但王明等人仍不同意。

王明甚至公然提议停止党中央机关刊物《解放》在延安的刊行,而改在武汉印刷制版;未经党中央同意,他还以个人名义将1938年2月底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总结公开发表,等等。

针对以上种种情况,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统一到如同一个人的程度。

《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政治局委员未得到中央政治局之委任,个人不得用中央政治局名义或全党名义发表对内对外的言论文件。


确立增强党性规矩

1941年1月皖南事变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决斗争及国际国内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的第二次反共高潮终于在这年3月走向缓和。

外部压力变小之际,正是总结皖南事变教训之时。1941年3月19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郑重提出,要写一篇关于增强党性的文章。3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增强党性、反对独立主义问题。

194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这是党史上第一个以增强党性为主题的中央决定,指出“巩固党的主要工作是要求全党党员,尤其是干部党员更加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把个人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把个别党的组成部分的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使全党能够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

广大党员干部纷纷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自身或他人身上存在的各种非党性倾向。以此为契机,立规矩、强纪律的意识在党内逐渐深入人心。

稿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杨越 核校:王蒙、蔡智欣 监制:尹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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