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邓小平从纯洁党的组织的高度分析了为什么对党的组织要更严,从帮助同志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为什么对党的干部的要求要更高,从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深度考量了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的重要意义,强调党的组织建设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关于发展党员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求全责备等观念,打破隐性台阶”等观念,与邓小平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重读这一经典文献,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深远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主政大西南。在此期间,他十分重视党的组织建设。1950年9月给中央的报告中,邓小平明确表示整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准备召开一个组织工作会议专门讨论军队党的工作。1951年1月3日,邓小平出席西南军区组织工作会议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才能使党组织力量更加坚强,使同志们更加进步,我们的任务才能圆满地完成,我们的事业才能大踏步地前进。这是邓小平对党的组织建设问题的重要思考。这次讲话的节录以《对党的干部要求应更加严格》为题收入《邓小平文集(1949—1974)》上卷。
“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
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是要严还是要宽呢?我们的回答是应该更加严格。
为什么要“对组织要求更严而不是更宽”?邓小平指出,过去每个人的历史面貌比较容易看清楚,“大家生活战斗在一起,投机分子不容易钻进来”。但是进军西南后情况就不同了。“大家来自四面八方,人们觉悟高低一时难于看出来”。特别是进军西南中补充的大量俘虏和投降起义军官,还“需要经过长期的考查与改造”。与此同时,解放前后战争形势的变化也对严格党的组织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邓小平分析指出,“从组织上说,我们过去一直是在进行武装斗争,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和地方工作都是在战争熔炉中经受锻炼。每个人进到革命阵营来,都要受到战争考验,思想觉悟和斗争精神都要过硬”。而西南解放后,虽然还有部队在剿匪,但在战斗中经受锻炼的机会少了,“考验就不如过去那样过硬”。因此,邓小平认为对于取得革命胜利的党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稍一松懈与麻痹,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所谓组织严格,首先表现在成分纯洁上”。针对当时党员数量要占部队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邓小平表示,能保持这个比率当然更好。但是,我们不能看到数量不足而机械地去凑足百分之三十。“发展党员必须慎重,不能突击”。关于发展党员的标准,邓小平提出,“不是从时间上拿渡江前后或者是进军西南前后来作标准,也不能单独拿作战勇敢来作标准,主要的是要拿政治条件来作标准”。关于政治条件的具体内容,“应该按照党章规定,做到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纪律,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如果还不够这个条件,不要勉强去发展。
为了使党的组织更加巩固和严密,邓小平提出应该“以团为单位做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订出党组织的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教育,使某些不合乎条件的党员经过教育后得以提高,合乎党员的条件”。通过教育改造使一般不够条件的党员逐渐符合条件是主要的一面,而对于完全不合乎条件的党员则应加以处置,以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
“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教育培养干部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邓小平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对同志要求更高而不是更低”。
对于新干部,邓小平强调“对新同志教育要严格”,要使他知道加入共产党不容易,共产党员不好当,一开始就让他树立党员义务权利的明确概念,这样进到党内来就会进步。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八个条件。邓小平将这八个条件作为教育新同志的重要标准,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召开的“七一”纪念活动报告员大会上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不愿遵守党员八条标准的同志,要劝他们出党;对于新党员同样要给以长期教育,必须合乎标准。”
对老干部的要求,邓小平认为“要更严格”。他指出,胜利后,有些老同志不求进步,开口就是“革命多少年,没有功劳有苦劳”,摆老资格,总想要党照顾一下。对于这种情况,邓小平表示,不要强调“资”这个条件,这个精神应该贯彻。贯彻了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好处;不贯彻对党没有好处,也阻碍了老同志进步。要造成一种环境,破除靠“资”吃饭的旧意识。邓小平结合历史实际指出,对于党员干部的标准,从来都是提德才兼备。邓小平还进一步分析了“德、才、资”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德、才两个字实际上包括了“资”,品德和才能都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单纯地强调“资”,对党对老同志都有很大的害处。不强调“资”这个条件对老同志不是打击而是爱护,不仅对革命有好处,对老同志个人也尽到了帮助的责任,可以使他们在革命道路上继续前进。邓小平强调:“党是依靠进步力量去做工作的,假如我们要决心走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应该做到严比宽好,精比粗好。”
“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
从党的建设和革命事业发展来看,邓小平认为“任何新生的事业都是在前进中发展的。我们的事业也要我们的后代来继续完成。无论在地方工作和军队工作中,都要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这是可靠的力量”。“时时注意培养青年一代”也是邓小平主政西南期间开展实际工作的重要考虑。例如,在地方工作上,邓小平曾强烈建议“培养一些青年积极分子作为沟通彝区关系和将来实行改革之基础”。
为了使青年干部能够被提拔出来,邓小平坚决反对把资格摆在第一位的错误做法。他举例说明:“如果两个干部德、才相等,但资格是一个工作十年、一个是工作六年,我们可以先提拔十年的;如果那个有十年资格的干部,德、才都不如六年的,那我们就应该提拔六年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始终是将培养青年干部放在推进革命事业发展的高度去考量的,正如他所强调的:“为了对党和对人民负责,我们一定要把事业放在前进的、有朝气的基础上,不能迁就落后。如果我们把资格摆在第一位,阻碍和排斥了年轻的和前进的事物发展,那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持续下去,甚至要失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
“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
二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网讯 12月27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责任落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推动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保障《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特别是正风肃纪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针对《通知》关于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强化市场保障供应、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和短板弱项,找准监督切入点,跟进监督、做实监督,坚决纠治调门高、落实差,打折扣、搞变通,见事迟、行动慢,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对工作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把党中央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心坎上。
二、寸步不让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严查快处顶风违纪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铁的纪律持续净化节日风气。要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宴借机敛财、公车私用等节日顽疾彻查严处,对“快递送礼”、借培训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等隐形变异现象露头就打,大力纠治高档烟酒茶、“豪华年夜饭”、节礼过度包装等现象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要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查处岁末年初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搞文山会海,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加重基层负担问题。要坚持监督、监管同向发力,督促纠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严防严治吃拿卡要、冷硬横推、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要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惩治“蝇贪蚁腐”,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既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又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以风腐同查同治深化源头治理,铲除共性根源、阻断相互演变。对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节日“四风”问题,要加强类案分析,督促发案地方、单位找准症结、整改到位。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大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群体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深入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把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培树新风正气,同传承节日文化结合起来,推动领导干部自觉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格家教家风,带头务实节俭、清廉文明过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要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高效有序处置。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抵制“四风”、弘扬优良作风,主动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自觉做清廉自守、一尘不染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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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12月27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责任落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推动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保障《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特别是正风肃纪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针对《通知》关于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强化市场保障供应、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和短板弱项,找准监督切入点,跟进监督、做实监督,坚决纠治调门高、落实差,打折扣、搞变通,见事迟、行动慢,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对工作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把党中央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心坎上。
二、寸步不让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严查快处顶风违纪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铁的纪律持续净化节日风气。要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宴借机敛财、公车私用等节日顽疾彻查严处,对“快递送礼”、借培训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等隐形变异现象露头就打,大力纠治高档烟酒茶、“豪华年夜饭”、节礼过度包装等现象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要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查处岁末年初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搞文山会海,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加重基层负担问题。要坚持监督、监管同向发力,督促纠治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严防严治吃拿卡要、冷硬横推、违规收费、趋利性执法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要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惩治“蝇贪蚁腐”,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既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又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以风腐同查同治深化源头治理,铲除共性根源、阻断相互演变。对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节日“四风”问题,要加强类案分析,督促发案地方、单位找准症结、整改到位。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大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群体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深入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把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培树新风正气,同传承节日文化结合起来,推动领导干部自觉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格家教家风,带头务实节俭、清廉文明过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要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高效有序处置。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抵制“四风”、弘扬优良作风,主动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自觉做清廉自守、一尘不染的忠诚卫士。
举报电话:12388;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对“四风”问题,也可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