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同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已失效,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以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为核心,修订后《办法》共8章48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定义、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划定职责边界。第三章至第六章“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规范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七章“基础管理”,提出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清查、绩效评价、信息化、国有资产报告、监督等基础性管理要求。第八章“附则”,规定适用情形、生效日期等。主要修订如下:
(一)扩大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和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系统性、规范性。
(二)明晰职责定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三)新增管理规定。一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紧密结合,注重基础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情形。二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质量,每年度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新增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等适用情形。四是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要求,第四十七条补充“数据资产”,实行单列管理。
(四)细化管理要求。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资产配置环节,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配置时优先考虑资产调剂,严控资产新购,尤其是建筑物、大型设备等重点资产购建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注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资产使用环节,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加强产权保护;通过盘活闲置资产、修旧利废、建立公物仓推进共享共用等途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处置环节,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可依照科技成果转化等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