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创业八载,看守所里三年!(二)杨陵区检察院疑影重重

文摘   2024-10-29 20:03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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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府志君



点击阅读《杨凌创业八载,看守所里三年!(一)758天拷问杨凌营商环境


前篇文章发出后,引发较大关注,一些网友和专业人士纷纷向府志君咨询,一些普遍性问题就不一一回复了,在这里统一解读一下。


首先,杨凌圣妃老东家把企业卖了,这无可厚非,但是在操作程序上伤害了杨凌倍思亲的合法权益。


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中规定:


九、协议的解除  2、甲方因出现公司兼并、收购、股权变动等原因可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告知,并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该协议,通知到达乙方视为协议解除。


实际情况是,2022年4月21日杨凌倍思亲于收到杨凌圣妃老东家解除承包协议的通知(通知落款时间为3月16日)。


但杨凌圣妃老东家已于2022年3月27日和新东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而且在新老东家的股份转让过程和协议中,均未对杨凌倍思亲的产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实清算转接,新东家更是对杨凌倍思亲多年的资产投入、研发投入、销售渠道等全盘“劫收”,对杨凌倍思亲在杨凌圣妃的工作人员进行驱赶,严重伤害了杨凌倍思的合法权益。


这是本案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其次,当事人杨凌倍思亲代表鲁佳拷走了部分数据,但其目的并不是出于泄愤、报复、破坏,只是为了在谈判中争取均势地位。


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陕0403刑初12号认定:


2022年7月19日 20时许,被告人鲁佳(杨凌倍思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带领其朋友张龙玺等人,进入原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将检测中心实验室电脑中存储的其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日常生产检测数据和3个品牌9种配方注册相关数据剪切后,粘贴至其事先携带的U盘中。直至次日凌晨零时许,鲁佳伙同张龙玺将该检测中心实验室十余台电脑中容量为20至30GB的相关数据剪切,并用数据覆盖软件对该十余台电脑硬盘进行数据覆盖。


杨凌倍思亲和杨凌圣妃2016年合作以来,投资建设了检测中心并进行了一系列新产品测试,投资了新设备,搭建了完善的销售网络,促使杨凌圣妃扭亏为盈,双方获益颇丰。


但是2022年7月4日,新东家给杨凌倍思亲发了律师函,认为杨凌倍思亲主张的改造和新建的设备无法确认,明确说现有设备所有权均属自己所有。


这是啥意思?意思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有问题你去找老家,和我无关。


新东家不但扣押杨凌倍思亲的新设备,而且还驱赶杨凌倍思亲合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鲁佳作为杨凌倍思亲代表,迫不得已利用自己当时仍属合法的身份(杨凌圣妃副总经理)进入自己投资的检测中心实验室,将电脑中存储的其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日常生产检测数据和3个品牌9种配方注册相关数据剪切,并用数据覆盖软件对该十余台电脑硬盘进行数据覆盖。


仅剪切其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日常生产检测数据和3个品牌9种配方注册相关数据,并对其进行覆盖,但并没有损毁整个检测系统,也没有破坏其他数据,尽量降低对企业生产的影响。


合适吗?府志君不知道还有什么手段更合适。


其实3个品牌9种配方注册相关数据,主要是新产品检测数据,它在当下是没有什么具体用处的,主要是为了将来的产品备案和生产。


即使这样,既然是新产品实验检测,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新东家如此看重“未来”,那应该知道,杨凌圣妃之所以起死回生扭亏为盈,之所以有“未来”,全靠杨凌倍思亲的承包经营,这种承包,不单是新产品研发,更重要是的搭建了完善的销售渠道。


这种销售渠道的价值,远高于新产品检测数据。


如今,随着双方合作的破裂,销售渠道受到极大损毁,企业商誉受到极大影响,销售额一落千丈。


因小失大?杀鸡取卵?


不知道新东家是咋想的。


不管新东家是咋想的,今天重点探讨杨陵区检察院是咋想的。



2022年8月1日,新东家以“他人进入圣妃公司窃取相关数据”向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报案。


8月12日,杨凌倍思亲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与新东家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原告在经营期间购买的、存放于被告处的设备。


三、请求确认原告经营期间改造的附属设施为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折价补偿3785417.3元。


四、请求确认原告经营期间的数据、记录、证书及产生的财务凭证为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且不得使用该数据、记录、证书。


五、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交付完毕之日止的损失及违约金。


8月30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杨凌圣妃提出的“鲁佳等人涉嫌盗窃、破坏生产经营、窃取商业机密、诈骗一案”“无犯罪事实”。


9月14日,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于通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要求对当事人鲁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进行立案。


9月20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决定对“2022.07.20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查。


9月28日,鲁佳接受杨陵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关押至杨陵区看守所。


12月12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杨凌倍思亲公司撤回起诉。


2023年2月24日,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至此,杨凌倍思亲不但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而且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身合作权益的道路也被堵死。


至此,新东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联手,将一起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办成了刑事“铁案”。


这里面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督导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立案和公诉的罪名都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杨陵区公安分局侦办30天,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公安分局侦办20天,推翻原定,做出立案决定,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公安分局侦办28天,做出对当事人鲁佳刑事拘留决定,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公安分局侦办37天,做出对当事人鲁佳逮捕决定,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侦办15天,督导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立案,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侦办四个月,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可谓不慎重;


杨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近十个月,做出一审判决,不可谓不慎重;


多番“慎重”之下,杨陵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杨陵区人民法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审理——


结果却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


情这罪名就是个泥娃娃,由着一些部门一些人捏来涅去。


敢问这都是弄毛呢。



还是那句话,是“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还是同时同时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那就是公安机关立案错了,检察机关公诉错了。


如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那就是公安机关没错,检察机关没错,是法院看错了、判错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应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但是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没有。


当事双方同时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2024年5月1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说清楚,一审判决何止“认定事实不清”,简直连立案罪名都没搞清楚。


如果是这种情况,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咸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但是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没有。


如今,案件发回重审了,但是罪名又回到了“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敢情侦办、调查、审理了三个年头,一切又都回到了起点。


你们在外面折腾着,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关押着。


敢问这都是弄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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