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初之际,进补逐步进入高峰期,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中毒的风险增加,婚宴等较大规模宴请和农村集体聚餐频次剧增,冬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发时段。为有效预防冬季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冬季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一、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严禁邀约他人聚众煮食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自办宴席和会议用餐等集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五)医疗机构收治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预防散装白酒中毒
(一)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散装白酒,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并索取票据、凭证。
(二)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不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未经登记的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
(三)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专人专位管理存放,坚决杜绝醇基液体燃料(甲醇)与食品同室存放、乱摆乱放,防止误饮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患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高血糖、心脏疾病等)、正在服用药物(如头孢类、高血压药物、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人群及未成年人、孕期及哺乳期女性、驾车人群严禁饮酒。
(五)不得盲目自制、饮用泡酒,严禁使用毒性中药材、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食材成分不清、来历不明的泡酒。
三、预防集体聚餐食物中毒
(一)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备义务。
(二)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承办厨师、帮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四)不得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得采购食用发芽土豆、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加工制作食品。
(五)禁止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等毒性中药材,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六)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
(七)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在常温下贮存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彻底加热,确保食物中心温度在70℃以上。对宴席食用的食品必须保存125克以上的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八)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适度即可、合理搭配、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努力做到“光盘行动”,简朴食光,拒绝剩宴,争当抵制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勤俭节约的示范者、文明健康的倡导者。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及时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后续处置工作。
麻栗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年末岁初之际,进补逐步进入高峰期,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其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中毒的风险增加,婚宴等较大规模宴请和农村集体聚餐频次剧增,冬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发时段。为有效预防冬季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冬季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一、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严禁邀约他人聚众煮食毒性中药材。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自办宴席和会议用餐等集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抢救时机。
(五)医疗机构收治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预防散装白酒中毒
(一)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散装白酒,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并索取票据、凭证。
(二)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预包装酒品,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不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的散装白酒。未经登记的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
(三)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使用环节管理,专人专位管理存放,坚决杜绝醇基液体燃料(甲醇)与食品同室存放、乱摆乱放,防止误饮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患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高血糖、心脏疾病等)、正在服用药物(如头孢类、高血压药物、高血糖药物、甲亢药物等)人群及未成年人、孕期及哺乳期女性、驾车人群严禁饮酒。
(五)不得盲目自制、饮用泡酒,严禁使用毒性中药材、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食材成分不清、来历不明的泡酒。
三、预防集体聚餐食物中毒
(一)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备义务。
(二)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承办厨师、帮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四)不得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得采购食用发芽土豆、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加工制作食品。
(五)禁止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等毒性中药材,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六)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
(七)加工制作菜肴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好的成品在常温下贮存不超过2小时,剩菜剩饭冷藏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应当彻底加热,确保食物中心温度在70℃以上。对宴席食用的食品必须保存125克以上的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八)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适度即可、合理搭配、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努力做到“光盘行动”,简朴食光,拒绝剩宴,争当抵制餐饮浪费的践行者、勤俭节约的示范者、文明健康的倡导者。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及时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后续处置工作。
麻栗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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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mlpwxb@126.com
供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编辑:胡燕 何彧至
责编:韦红梅 邓云光
审核:余建刚
监审:冯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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