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梁 xx 驾驶本田汽车(冀 xxxxxx )与路 xx 、王 xx 行至井陉县 xxx 镇 xx 村西桥头时,发现路边指示牌下有一只鸵鸟,三人看四周无人,便合力将鸵鸟装至本田汽车后备箱内,驾车驶离将鸵鸟盗走。回到 xx 区 xx 村后发现鸵鸟已死亡,之后便将鸵鸟肢解,并将鸵鸟肉平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鸵鸟价格2767元。案发后三人赔偿被害人4000元,并获得谅解。2024年11月20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 xx 、路 xx 、王 xx 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 xx 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梁 xx 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梁 xx 折抵行政拘留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