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总结运用好打赢脱贫攻坚战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有益经验,坚持和完善驻村帮扶工作机制,更好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推动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以下简称驻村干部)。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三条 驻村干部选派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共同负责,原则上每支驻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任工作队长。
第四条 驻村干部人选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善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当优先选派中共党员。
第五条 驻村干部应当从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县(市、区)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
省直部门选派的第一书记一般为处级干部(含相应职级)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市(州)、县(市、区)选派的第一书记一般为科级干部(含相应职级)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选派的第一书记一般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到村任职的选调生优先作为驻村工作队员人选。
第六条 驻村干部选派工作一般按照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选,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审核,派出单位研究确定。确定人选时,应当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确保选优派强。
第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党员组织关系应当转到村,参加村党组织组织生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派出单位、乡镇党委和政府共同负责驻村干部管理。省级负责宏观指导和管理,市(州)负责具体指导,县(市、区)、乡镇负责日常管理,派出单位协助管理。
第九条 驻村干部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听取驻村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二)驻村日志制度。驻村干部写好驻村日志,如实记录工作进展、心得体会、面临困难和每周计划等情况。
(三)日常考勤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定专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驻村干部进行日常考勤,确保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严禁“走读”和“两头跑”。
(四)请假报备制度。驻村干部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超过5天的经乡镇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备案。外出参会培训、协调项目、争取资金等需要离村的,应当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离村期间视为驻村工作。
(五)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将驻村干部培训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干部教育年度计划,按照“省级抓示范、市(州)抓重点、县(市、区)抓兜底”的要求,抓好驻村干部教育培训,保证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培训,不断提升驻村帮扶工作水平和实战能力。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驻村干部专题培训。
(六)承诺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年年初向乡镇党委作出帮扶工作承诺,签订帮扶工作承诺书,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报告承诺兑现进展情况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确保驻村帮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章 调整轮换
第十条 驻村干部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任职期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调整轮换,任期内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作调整,派出单位非经组织程序不得自行调整轮换。
第十一条 驻村期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
(一)本人辞去原单位公职的;
(二)女同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不能继续驻村工作的;
(三)本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不能继续驻村工作的;
(四)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突发重大疾病无人照顾的;
(五)本人丧偶、离异,子女年幼无人照顾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
对拟调整的驻村干部,应当由本人向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派出单位提出意见,经乡镇党委和县、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驻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责成派出单位召回,并按照资格条件重新选派接替人选:
(一)不执行请假制度,长期脱岗离岗,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以权谋私,办事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六)其他确需召回的。
第十三条 被责成召回的驻村干部,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驻村工作不计算基层工作经历,是优秀年轻干部的取消资格,并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约谈派出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方式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注重采用工作述职、满意度测评、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形式进行,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一)平时考核。一般以季度为周期,乡镇党委和政府重点对驻村干部遵守工作纪律、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的表现进行考核,如实填写《驻村干部平时考核审核评鉴表》,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和政府,重点对驻村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如实填写《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确定等次并书面反馈派出单位。
(三)期满考核。驻村工作期满轮换前2个月进行,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作出安排,派出单位会同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重点对驻村干部履行职责、作用发挥、廉洁自律、群众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出具期满考核等次意见,如实填写《驻村干部期满考核评鉴表》,反馈派出单位,逐级报市(州)和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期满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本地区驻村干部总数的20%确定,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基础比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省、市(州)、县(市、区)“优秀”等次空余名额中统筹调剂。
期满考核等次,作为驻村干部当年年度考核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为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驻村经历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优秀”等次的,派出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评聘职称、晋级涨薪、表彰先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不称职”等次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程序召回。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按每支工作队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工作经费,用于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保障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使用范围。用于与帮扶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购置、宣传资料打印、影像资料制作、报刊订阅、档案制作和帮扶慰问等支出的帮扶工作经费;用于驻村干部驻村期间未使用公车开展工作产生的公共交通费、汽车燃油费、车辆通行费等支出的交通补贴经费;用于驻村干部必要的生活用品购置、冬季取暖费等支出的生活补贴经费。
(二)审批报销。驻村工作经费开支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统一管理、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乡镇负责具体管理审批。驻村工作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第一书记审核,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帮扶工作经费的报销,应当提供正规发票、品名清单或有效凭证,按规定报销;涉及帮扶慰问方面的支出,每年掌握在2000元以内,每户慰问标准不超过200元,报销时应当提供慰问对象签字或按手印的原始凭证。
交通补贴经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公共交通票据、加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核报,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驻村工作经费总额的40%。因公赴省内外参会、培训、考察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驻村干部派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差旅费管理规定核报。派出单位报销确有困难的,可从驻村工作经费中列支。
生活补贴经费的报销,原则上提供购置生活用品和取暖用煤正规发票。确无正规发票的,可以凭收据报销,但收据票面应当注明卖售方、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足额落实驻村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乡镇严格管理使用驻村工作经费;县级政府审计部门每年底对驻村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经费使用合规。
第七章 关心关爱
第十九条 县乡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应当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驻村干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着力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派出单位应当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备的生活设施和办公用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派出单位应当按照派驻地区标准足额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青海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其中,生活补助发放与日常考勤挂钩,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从公用经费中解决,驻村天数以乡镇党委提供的实际考勤天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驻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为驻村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补偿”等基本险种。
意外伤害疾病、意外伤害身故保障标准不低于100万元,百日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不低于10万元,住院津贴不低于100元/天。
第二十二条 驻村干部因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伤亡的,乡镇党委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县(市、区)、市(州)和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康复和慰问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做好亲属抚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会同乡镇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好驻村干部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实行分段灵活休假,确保驻村干部合理休息,劳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县乡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看望一次驻村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做到驻村干部有思想波动、生病住院、意外伤害、家庭困难、亲属去世时必访,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切实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五条 派出单位应当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驻村干部的跟踪培养,及时发现、提拔使用在乡村振兴一线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驻村干部。
驻村干部是事业编制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参评职称时需完成相当工作量的,可根据其服务时间进行工作量折算。
驻村干部是国有企业人员的优先晋级涨薪。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驻村帮扶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政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好人员选派、备案管理和业务培训等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结合部门职能加强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定村精准、派人精准、工作精准。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认真做好驻村干部日常管理,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帮扶制度:
(一)联系服务制度。派出单位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驻村干部工作汇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加强与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驻村干部的经常性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驻村干部工作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困难。
(二)一联双帮制度。派出单位与帮扶村党组织实行结对帮扶,从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负责同志每年不少于2次到村调研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乡村振兴;党员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户结对认亲,每年不少于2次到结对户了解家庭情况,帮助解决困难。
(三)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派工作不重视、驻村干部与派出单位工作不脱钩、落实跟踪管理责任不到位、支持保障和帮扶措施不力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约谈派出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条 驻村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履职尽责,准确把握村情,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清单,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