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 | 不“刑”并非不“罚”利通检察行刑反向衔接促醉驾治理闭环

文摘   2025-01-20 17:50   宁夏  

一起醉驾案当事人问道:“检察院对我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是不是意味着我没事了?”

检察官回复:“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依然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原来,2024年6月,马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属于醉酒驾驶。交通管理部门于同年7月对马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利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根据2023年1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被不起诉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利通区检察院抓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反向衔接工作落实,积极贯彻落实“醉酒危险驾驶小专项”监督活动,促进醉驾闭环管理,避免不刑不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醉驾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会商,依托建立的府检联动机制,通过开展醉驾专项行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健全制发检察意见“事前沟通、事中督促、事后监督”的工作模式,确保检察意见的精准性。

2024年以来,利通区检察院共办理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19件,提出检察意见16件,交管部门全部处罚,进一步落实了“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原则,避免形成“醉驾松绑”的错误认识,促进了醉驾闭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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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宁夏法治报

编辑丨牛   丽   

审核丨马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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