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 |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做实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文摘   2025-01-17 16:26   宁夏  


近日,吴忠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历时十年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时,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



该案当事人赵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查明,赵某于2011年9月左右获悉某公司将要筹建,其以自有资金50万元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款项10万元,共计60万元投资入股。2011年10月11日,该公司成立。赵某向该公司支付入股金后,该公司并未将赵某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向赵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亦未向工商部门登记赵某为投资人,且未明确向赵某告知其投资所占股份金额以及分红方式,仅在其账簿中记载收到赵某的入股金,故赵某的60万元入股金投资实质上未能达到赵某成为该公司股东的目的,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赵某返还60万元入股金,酌定支持资金占用期间2年利息损失。赵某不服,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赵某为投资入股向该公司投入60万元长达10年,其未享受过作为股东的权益,赵某的损失客观存在,且因诉讼付出了较多时间及经济成本,若简单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矛盾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该案具有引导和解的必要性。




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找准和解突破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分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尤其从该公司违反了《公司法》入股登记等义务,且存在60万元资金被占用的客观事实方面分析,该公司也希望尽快终结诉讼程序,投入生产经营,该案具有和解的基础。检察官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实现双赢。经检察官多次与赵某电话沟通,去公司所在地当面与该公司股东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法理情结合化解矛盾。



检察机关切实肩负起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讲明法理与情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各做让步,在合理范围内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再给予赵某5万元补偿资金占用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赵某承诺与该公司一次性解决纠纷,并签订和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随后,赵某撤回监督申请,经审查,赵某系自愿撤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终结审查。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在检察办案环节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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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吴忠检察

编辑丨牛   丽   

审核丨马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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