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会上饮酒身亡能被认定工伤吗?法院判了→

政务   2025-02-06 16:13   北京  

  岁末年初,很多公司会举办年会聚餐等庆祝活动。2024年初,上海一公司员工陆先生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司聚餐喝酒出现死亡,公司是否会承担责任?共同饮酒者要担责吗?能被算作工伤吗?





案件回顾


  45岁的陆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2024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随便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敬酒。陆先生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去,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上。


  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留着第二天打趣。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晚上9点,年会结束,同事们散场离开时却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不幸的是,陆先生当晚就被确认死亡。


  公司方认为,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敬酒期间,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劝酒行为。陆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陆先生家属认为,陆先生倒在地上的姿势,不是正常状态且躺倒在地上后,至少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人管他。公司没有及时注意到陆先生的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饮酒过量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认识。在本案中,陆先生从外地风尘仆仆赶回来,在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四处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对于死亡后果,陆先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相似案件


  参加公司聚餐饮酒后身亡的司法事件并非个案。


  2023年1月,四川攀枝花男子杨某在公司年会聚餐时,因大量饮酒导致身体出现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认为,公司未及时送医,且无人看管是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主要责任,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赔偿24万余元。


  2021年2月2日18时许,深圳某公司员工吴某在其被派驻的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6人,其间吴某有喝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东莞某公司宿舍休息,该公司负责人也在留下两瓶矿泉水后离开。其室友称,当晚吴某两次呕吐,对其进行了照顾。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前来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2月3日18时许,吴某被发现猝死在宿舍洗手间。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2021年3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吴某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及吴某同桌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饮酒可能后果有足够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在吴某酒后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院治疗,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参与涉案聚餐不属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死亡不属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须担责。综上,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担责95%,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须担责。本案赔偿费用依法计算为1126951元,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56348元。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赵良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伤认定

  

  虽然年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通常可以视为基于工作性质而衍生的集体活动,可视为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不论醉酒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醉酒死亡都不构成工伤。



公司的责任


  虽然醉酒死亡不构成工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对与会者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提醒义务:提醒参会者适量饮酒;


  ·照顾义务:如果与会者饮酒过量,甚至醉酒,公司应当安排人员将其置于安全状态。


  如果公司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者若存在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则可视为有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未尽到照顾义务;


  ·明知对方饮酒放纵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综合工人日报(记者 唐姝)、央广网(记者 李洪鹏) 

编校:刘笑笑、江光荣

编审:郑莉、曲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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