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孤前言 法院判决赔偿加班费
法院判决赔偿加班费
上海市总工会消息,员工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后<80分,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
2018年7月16日,小杨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杨则主张:
■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
■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公司反驳,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员工提交证据与微信截图能一一对应,应认定为加班。
此外,加上公司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二审维持原判。
资讯来源:上海市总工会、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