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北京召开医药企业座谈会,听取对当前医药产业发展形势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政企交流,推动完善服务支持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委党组书记、主任雷海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支持医药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参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疾病早筛早诊早治、多联疫苗研发等医药科技创新工作;支持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加强研发创新,推进中高端产品本土化生产,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合规开展营销等。此次座谈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共组织24家医药企业参与,研究探讨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支持医疗数据脱敏共享推进医药产品研发、上市使用后效果监测等政策措施,医疗人工智能和数字化的发展重点。二、支持创新药品、诊疗手段、器械相关标准制定工作的工作重点。三、支持商业保险发展推进高端医药产品应用,推进创新药进医院等工作重点。四、支持开展特需医疗、高质量临床试验的有关情况和工作重点。五、支持医务人员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合规领取讲课费,营造风清气正学术交流环境的有关要求。六、支持中外医药企业参与医药科技创新、临床研究的有关进展和工作重点。本次会议邀请了中资外资、国有民营、中医药等不同类型的24家医药企业以及金融行业代表参加,如诺华、赛诺菲等外资企业,恒瑞、迈瑞等中资企业;罗氏、强生等跨国公司,联影、长木谷等新兴企业及同仁堂、康缘等中药企业;华润、国药等国有企业,石药、东软等民营企业。支持医务人员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合规领取讲课费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国家卫健委明确表态“支持医务人员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合规领取讲课费”。国家层面明确表态支持合规医药学术会议开展,这并不是第一次。此前,关于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以及领取讲课费,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特别是医药反腐工作启动后,国内各地医院均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要求医务人员对于学术会议、专家讲座、患者教育等产生的费用要“合规透明”,杜绝参与一切“为企业背书”、“为产品站台”、“为营销服务”的相关活动。受此影响,一些正常的学术会议不得不宣布暂停、延期。2023年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强调“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指出,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促进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的名头,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或者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中央宣传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对各类主体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以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提出10条工作要求。其中明确:鼓励支持合法合规论坛活动开展。对于组织规范、导向正确、效果优良、影响力大的论坛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加强宣传推介、提供业务指导、给予表扬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品牌论坛活动,助推论坛活动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化药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中明确指出,医药企业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其举办的学术会议及讲座上担任讲者或提供其他劳务。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可因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相应报酬。但需遵循以下原则:一、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法的业务需求,不得出于以下目的进行讲课或其他劳务的安排:1.诱导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和/或使用任何药品;2.鼓励或奖励讲者在过去、现在和将来使用或支持医药企业产品;三、向讲者支付的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不得超过所提供劳务的市场公允价值,医药企业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列明具体费用标准。四、与讲者的劳务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以明确其权利及义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制定的《RDPAC 行业行为准则》中则指出,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服务费/专家费/讲课费,首先,双方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签署书面协议;其次,基于客观标准选聘医疗专业人数,且人数合理;最后,支付的服务费用需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且医药企业应制定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合规”一直以来都是医药行业的主旋律。当下,在监管趋严、业务线上化的整体大趋势下,医药行业已经进入全新发展阶段,而这些都对医药企业的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中国医药行业有三个重要的行为准则:RDPAC《行业行为准则》、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的《中国医药企业伦理准则》和化药协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尽管如此,医药公司、医务人员等业内人士对一些交流行为仍然存在模糊地带,个人难以把控,因此,业界亟需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规范来指引。医脉通综合整理自国家卫健委官网、“山城药械招商”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