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错过每条推送?
点击上方“临床时间”→点击右上角“…”→点选“设为星标★”,
就可以在推文发出后第一时间看到啦~
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全文附文末)。
截图自国家医保局官网
文件明确提出建立预付金制度,专项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以缓解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支压力。
根据通知,预付金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确定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在1个月左右。
文件明文规定,医保预付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医保部门将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及时支付集采药款。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还需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一定基本条件。
总体来看,医保预付金会适度向配合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应扫尽扫、应传尽传”;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倾斜。
不过,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全文如下:
来源:国家医保局、赛柏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