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带
在车辆发生碰撞的瞬间
能约束位移
避免或减轻驾乘人员的受伤程度
10月8日,郭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文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泽州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至路边绿化树木,因驾驶人郭某规范系好安全带,事故中并没有受伤。9月9日,在城区畅安路晋能控股集团大门口路段,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焦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因驾驶人惠某正确系有安全带,人未受伤。9月14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黄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街口左拐掉头时,与连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因双方驾驶人都规范系了安全带,身体并未受到伤害。10月7日,侯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泽州县G208(二浙线)与G342线交叉口路段转弯时,与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幸运的是,段某在驾车途中规范使用了安全带,仅造成其身体轻微受伤。10月9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S2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寺庄镇市望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张某全程正确使用了安全带,所以未受到伤害。9月24日,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西河乡北任村门楼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赵某正常行驶的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现场两车受损较为严重,所幸两名驾驶人均系了安全带,未受伤。近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省道33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水县湾则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车头严重受损,前车玻璃破损,车内安全气囊弹出。事故发生时,双方因系了安全带,仅受轻伤。
10月8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陵川县境内县乡农村道路时,与路某驾驶的面包车(王某乘坐副驾驶)相撞,造成了王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事发时乘坐人王某没系安全带受到伤害,双方驾驶人均规范系了安全带,并未受伤。安全带作为一种安全保护装置,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时,驾乘人员对它的作用可能没有直观强烈的感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系与不系的差别就会立马显现,我们来看下面一组动图。来源 | 晋城交警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