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实质有效要件 | (1)行为人合格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意思表示真实 |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形式有效要件 | 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是后续人身和财产,包括合同、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基础。需要重点加以掌握,以系统性地应对效力考察类的题目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 ||
一般成立要件 | (1)行为人 | 实质有效要件 | (1)行为人合格 |
(2)意思表示 | (2)意思表示真实 | ||
(3)标的,行为的内容 | (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特别成立要件 | 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例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 形式有效要件 | 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例如未达到法定形式的书面遗嘱,缺乏遗嘱人签名及年月日的时间,此份遗嘱无效 |
例:2017年非法学真题
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
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案】有效。本题中,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
合同编司法解释新增 |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1)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2.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
合同的成立要件 | |
一般成立要件 | 认定合同成立须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标的、(3)数量;(4)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特别成立要件 | 某些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如实践合同必须交付 |
结婚的有效要件 | ||
结婚的实质要件 | 必备要件 |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无效】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无效】 |
禁止要件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效】 | |
结婚的形式要件 | 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就是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个:(1)受胁迫和(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收养的有效要件 | |
收养的实质要件 | (1)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2)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3)特殊收养关系成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适当放宽。 |
收养的形式要件 | 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1)被收养人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2)送养人 |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3)收养人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一名子女的可以收养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三十周岁。⑥此外,无配偶的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
遗嘱的有效要件 |
1. 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人须意思表示真实。如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则遗嘱无效。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形式。 |
遗嘱的形式 |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下列六种: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记录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用录音录像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或带有肖像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要求这几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问:甲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该打印遗嘱中,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故第二页部分无效,其它部分有效。
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3.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4.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
例:A公司欲委托甲购买B公司大米,但因时间紧急,未经董事会讨论,亦未开具授权书,甲便匆匆出发。甲与B公司订立合同后,B公司要求甲出具授权文件,甲拿不出,B公司于是发邮件给A公司核实,但A公司未作答复。由于担心粮价波动,B公司遂以较低价格将大米卖给他人,同时通知了A公司。后A公司正式向甲授权其作为代表与B公司交易,并开具了委托授权书。甲拿着委托授权书前往B公司,见到B公司已经无米可卖,于是便又与B公司签订白面买卖合同。白面送达A公司后,A公司以白面非采购计划,甲无权代理购买白面为由拒绝付款。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和B公司签订的大米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3)B公司应否履行大米的买卖合同?
【解析】(1)效力未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甲在签订大米买卖合同时尚未获得代理权,故而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2)无权。A公司开具了授权委托书,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拥有A公司的授权,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且无过失。即使白面非A公司采购计划,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须本人的追认即对本人发生效力。故A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3)不必履行。甲与B公司订立大米的买卖合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授权文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B公司有权催告作为被代理人的A公司予以追认。在此期限内,A公司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B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A公司追认之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B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撤销了该合同。故B公司不必履行此合同。
例:2024非法学真题
2019年3月,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2022年7月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过户,但未通知乙。同年8月,甲欲购单位附近的房屋,朋友丙遂将丁介绍给甲。2022年9月1日,三人见面商谈购房一事,丁表示房屋在自己父亲名下,并承诺能够得到父亲房屋卖房授权,丙为打消甲的顾虑称:“我保证丁能得到他父亲的授权”。甲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载明丁为其父亲的代理人。后因丁未能获得其父授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甲要求丁赔偿自己为购买房屋支出的一万元,并要求丙承担责任。乙得知甲出售自己承租的房屋后向甲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甲是否有权请求丁赔偿自己支出的1万元费用?
【答案】
甲有权请求丁赔偿部分费用。房屋是丁父亲的财产,丁没有获得其父亲授权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丁没有追认,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对丁的父亲不发生效力。《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7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本案中,相对人甲知道房屋是丁的父亲所有且丁没有取得卖房授权,所以甲有过错,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丁和相对人甲的责任。故该1万元由丁和甲按照过错分担。
物权变动规则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设立中的物权变动关系,主要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的物权变动规则设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的总称,是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历年考察体系分析可知,案例分析题的核心考点为物权变动规则和合同效力体系规则。物权项下细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考察重点为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和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规则。用益物权的内容仅在20年法学方向有一道题考察,特点亦很鲜明。
一、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审题步骤1:判断是否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
依照以上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例:2022年非法学真题
甲与乙系好友。2021年1月15日,甲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自己手写的遗嘱字迹潦草,遂找两位同事帮忙将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并进行见证。甲和两位同事分别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共三页,第一页载明将汽车遗赠给乙,第二页载明以唯一住房为乙设定居住权,第三页载明住房由儿子丙继承。立遗嘱后,甲将两份遗嘱都交给乙保管。
2021年5月15日,甲去世,丙系甲的唯一继承人,但不知道甲立有遗嘱。5月30日,丙将甲的汽车和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6月15日,乙得知甲去世,遂向丙表示接受遗赠,要求丙配合申请居住权登记。此时,丙发现打印遗嘱的第二页没有甲的签名,主张打印遗嘱无效,乙没有居住权。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丙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2)丙自5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于5月15日死亡,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
(二)审题步骤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时,判断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善意取得,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和赠与,即属于继受取得方式。故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非常关键。如为无权处分,则只能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下的物权变动。如为有权处分,则考虑继受取得导致的所有权变动。同时,要考虑此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三)审题步骤3:判断物权变动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基于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2)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按各国物权法的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总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下的答题模式
类型 | 取得 | 答题模板 | 例证 |
动产 物权 变动 | 继受取得 | 1、当事人为有权处分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有效,但不得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3、完成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变动公示,即交付。 【交付=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所以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 | 例:2016非法学真题 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 问: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丁取得了所有权。乙尚未交付赠与的电脑,为有权处分;乙和丁的买卖合同有效;并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而丁取得了所有权。 |
善意取得 | 1、当事人为无权处分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3、符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不能是占有脱离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②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 ④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已完成交付。(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所以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 | 例:2014年法学真题 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用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 问:丙能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丙能取得瓷瓶所有权。 因为(1)乙出卖瓷瓶为无权处分;(2)乙将瓷瓶卖给丙的买卖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有效;同时(3)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①瓷瓶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②让与人乙系无权处分人;③受让人丙取得瓷瓶时出于善意。(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④受让人丙以合理的价格受让;⑤已完成交付。所以丙取得了所有权。 | |
不动产 物权 变动 | 继受取得 | 1、当事人为有权处分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3、完成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变动公示,即变更登记。 所以不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 | 例:2019年非法学 何某2014年丧偶,其子女甲、乙二人均已工作。2015年5月,何某在邻居张律师的见证下,当着甲、乙的面书写了遗嘱:本人去世后,名下两套房产由甲、乙分别继承。同年6月,何某因在报纸上读到有关遗产税的新闻,便找来甲、乙二人,与其虚构了房屋买卖文书。2015年7月何某将房产分别过户至甲、乙名下。2018年10月,何某因遭受甲的虐待,向甲表示撤销遗嘱,并要求甲返还房屋。甲声称何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是三年前的事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归还房屋。 问:何某将房屋过户给甲三年之后,是否有权要求甲归还房屋? 【答案】有权。何某虽为有权处分,但其过户的意思表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而即使完成了登记,所有权也不能发生变动。所有权仍归何某。 |
善意取得 | 1、当事人为无权处分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3、符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的。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已经办理了登记。 | 例:2022年法学真题 1998年1月甲乙结婚,次年11月女儿丙出生。2007年3月乙病故,甲将丙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甲在打工时认识了丁,两人合伙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2021年9月6日,甲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遇车祸,甲当场身亡,丁受轻伤。此时,丁巳怀有身孕。丙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期间,得知甲名下有一套房屋,遂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根据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丙以市价将房屋卖给戊,并以房屋已出卖为由,要求丁搬离。丁遂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丙和戊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有异议登记而无法过户,戊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要求丁注销异议登记。丁则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丙无权处分而无效。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戊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2)不能。本案丙是无权处分,有异议登记存在,买受人戊不构成善意,且未完成过户登记,故戊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注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对于遗失物的受让,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法律规定的特有限制。
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 (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
该规则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
例:2011年非法学真题
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答案】2009年12月20日之前,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此后则甲无权要求丁返还相机。甲要求丁返还相机时,应当向丁支付所付费用。相机属于遗失物,该相机通过转让被丁占有,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受让人丁之日起二年内,即在2009年12月20日前请求受让人丁返还相机。但是因为受让人丁是通过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旧货商店购得该相机的,甲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丁所付的费用。
附:关于遗失物的时效规定总结
1年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2年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
3年 | 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
共有 |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叫作财产共有人。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物上请求权;共有物处分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须分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同时对外承担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债务。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规则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例:2022年法学真题
1998年1月甲乙结婚,次年11月女儿丙出生。2007年3月乙病故,甲将丙托付给自己的父母照顾,自己外出打工。甲在打工时认识了丁,两人合伙做生意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2021年9月6日,甲丁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途中遭遇车祸,甲当场身亡,丁受轻伤。此时,丁巳怀有身孕。丙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期间,得知甲名下有一套房屋,遂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并根据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丙以市价将房屋卖给戊,并以房屋已出卖为由,要求丁搬离。丁遂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丙和戊办理房屋过户时因有异议登记而无法过户,戊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要求丁注销异议登记。丁则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人,要求分割该房屋,并主张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丙无权处分而无效。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答案】
(3)有权。甲、丁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名下,双方对该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关系。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丁有权请求分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