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二】
三、审题步骤3:如为物权法律关系,则根据第三部分,物权体系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掌握。
四、审题步骤4:如为人身关系中的法律关系确定,看是否属于人格权相关法律关系。
(一)确定是否为基于人格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对于题干信息涉及人格权部分,则首先考虑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3)个人信息保护
2、 其次考虑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注意:在无法归纳为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内容之中,以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作为兜底归纳。
答题模板:民事主体具有XX权,对XXX(具体人格利益)享有支配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例:张三与李四之子张小三,成年的张小三与张三闹矛盾之后,一怒之下,将自己改名为李小三,问:张小三是否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答案】可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成年以后有权自行决定姓名。在姓氏的选择上,自然人有权决定随父姓、母姓或采用其他姓。
所以张小三有权变更自己姓名为李小三。
(二)确定是否基于人格权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合同,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审题步骤5:如为与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则从相关身份进行切入掌握
(一)看考察的是否为总则中的自然人部分相关知识,重点掌握监护制度和宣告制度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顺位:
1. 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不因是否离婚或者共同居住与否而有所改变。
2. 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3.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 协议监护: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注意: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例:2018年法学真题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013年10月份,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8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二、对于成年人的监护顺位:
1. 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2. 法定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协议监护: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4.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注意: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三、宣告制度的申请主体:
宣告失踪: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①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代位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③以及宣告失踪影响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合伙人等。
宣告死亡: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注意: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和代位继承人仅在: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宣告死亡。
注意: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看考察的是否为婚姻家庭关系,重点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财产层面
一、题目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对应婚姻关系、收养关系
对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的成立,参见第二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对于身份相关的协议,注意:《民法典·合同编》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合同,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章的规定。
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
注意: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题目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基于婚姻关系,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归属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共同债务的清偿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三)看考察的是否为继承相关法律关系,重点掌握继承的认定
1. 法定继承顺位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 弟姐妹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例:赵某有两个儿子,长子赵大在外地工作,赵某与次子赵二及儿媳齐某、孙子赵小二一起生活。赵二病故后,赵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齐某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2022年赵某死亡,办理后事时,家人发现赵某留有存款20万元。赵某长子赵大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存款全部提走。各方发生争执。
问:齐某和赵小二是否有权继承赵某遗产?
有权。(1)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齐某有继承权,并且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2)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而赵小二有权代位继承赵二本来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1. 遗嘱继承顺位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对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2. 继承中的债务清偿顺位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每日一题
袁华是其子小袁的监护人,因对小袁犯虐待罪被撤销监护资格,其监护资格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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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果因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监护资格,则即使其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监护资格也不能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