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执成果 | 破解执行难题:悬赏执行的现状与挑战

学术   2024-10-16 17:16   重庆  

 悬赏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民法院或债权人通过公开发布悬赏公告,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成功依据这些线索取得执行效果后,向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酬金的行为。这是一种辅助民事执行的方式,旨在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帮助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信息。悬赏执行的意义在于,通过向公众征集线索,能够有效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特别是在法院面临"查人找物"的难题时,这种方式能够补充现有的司法手段。被执行人往往会隐匿财产或逃避执行,给法院查找其居住信息、财产状况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人民法院通过悬赏执行,可以获取更多来自社会的有价值的线索,帮助加快财产的发现和处置过程,提高执行成功率。

在执行实践中,查人找物一直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痛点与难点。如何准确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个人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的一个方向。在此背景之下,人民法院探索出悬赏执行这条新路。



一、悬赏执行的发展历程




从悬赏执行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一执行方式最早是在2005年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的。该通知明确指出,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更有效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这标志着悬赏执行制度的雏形开始成型,目的是通过社会举报的方式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发布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悬赏执行的操作细则,提出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根据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发布悬赏公告,公开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人若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成功执行到位,则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比例获得奖励。这一奖励机制明确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自此,悬赏执行作为一种辅助执行手段,通过司法文件得到了正式的制度化确认。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悬赏执行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悬赏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正式引入了民事执行程序。这一司法解释不仅为悬赏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其纳入了执行程序的常规操作,使得法院和债权人可以更系统、更合法地使用悬赏执行来辅助执行。

悬赏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体现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该纲要提出,要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和办案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这种技术手段,能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重要信息实时推送给基层综治网格员。这一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悬赏执行的社会覆盖面,有助于更加高效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进一步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悬赏执行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亟待破解。










二、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



1. 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用各种法定措施,例如通过银行、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途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然而,当法院在尽力采取这些措施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悬赏执行便成为一种有效的补充手段。通过向社会公开悬赏,吸引知情人提供线索,有望突破法院在查找财产方面的局限性。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隐匿行踪,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

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消失,或者长期不露面,使得法院难以联系到其本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也难以通过常规调查手段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悬赏执行能够通过公开悬赏公告,动员社会力量提供被执行人可能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帮助法院破解此类难题。

3. 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或其他动产虽然已被查封,但法院未能实际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虽然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车辆或其他动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但这些财产可能因为被执行人藏匿或转移而无法实际控制或处置。此时,悬赏执行可以通过激励社会知情人提供这些财产的实际下落,帮助法院进一步掌握和控制这些财产,推进执行进程。

4.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存在此类嫌疑

一些被执行人可能通过非法手段,如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方式,试图逃避执行义务。在法院怀疑或初步掌握被执行人有这类行为的情况下,悬赏执行可以有效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进一步追查这些财产的转移路径或隐匿地点,以确保执行能够顺利进行。

5. 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情形

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悬赏执行还适用于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阻力、案件涉及大量财产或人员信息复杂、执行难度极大时,悬赏执行都可以作为辅助执行的有力手段,用以克服执行过程中的瓶颈和难题。










三、悬赏执行的现实困境



重庆各级法院虽然都发布了一定数量的悬赏执行公告(如重庆市渝北法院的悬赏信息截图所示),但从整体运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以下是对悬赏执行在重庆法院运行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原因探讨:

1.受众参与度低。尽管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使得受众范围相比以前扩大了很多,但目前由于大多数民众不愿意举报、不知晓被举报人信息、害怕被举报人报复、不会举报等诸多原因,导致实际参与的人仍然较少,尤其是一些农村居民基本上对悬赏执行不知何意,有些人认为举报被执行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适用率偏低。当前悬赏执行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预付,因而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造成绝大多申请执行人不愿申请悬赏执行,基本只有基层法院通过悬赏公告的方式寻找过失信被执行人。








四、悬赏执行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




1.缺乏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当前悬赏执行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办法,缺少统一的法律层面的支撑。这使得悬赏执行的适用范围、确定悬赏金的数额、悬赏公告的形式和内容、悬赏公告的发布及管理等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执行实践中难免出现各地法院及案件承办人对悬赏执行理解不清、对操作程序不懂且实施步骤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2.缺乏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熟人,可以准确得知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和财产信息。因此,举报人与被执行人因举报“翻脸”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保护好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显得非常重要。然而,执行实践中却缺乏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缺乏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人举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势必会使被执行人产生仇恨心理,因缺乏信息保密制度,被执行人一旦知悉举报人身份,可能会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缺乏特殊保护制度。对于悬赏执行的举报人,目前法律上没有建立特殊保护制度,被执行人发现是被人举报之后,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可能面临损害风险。

3.缺乏系统、广泛的宣传平台。目前,大多数法院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悬赏公告,对悬赏执行的宣传力度较为有限,导致受众范围不够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相当一部分年纪偏大的人对悬赏执行不理解,也缺乏信息来源,参与度很低。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悬赏执行的特点也将发生变化,可以预见的是,将来对个人和单位的各项财产信息将更加便利于司法查询,登记式财产的悬赏需求会逐渐减少,但对于非登记式财产如协议持有财产、信托、债权、索赔权……等,悬赏执行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我们执行团队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主动性和法律监督能力,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结合使用,能在执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









五、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炜林—快执团队成员,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3年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法学专业,同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学期间深入研究了执行法律和相关案例,为未来的执行律师职业做了充分准备。

王明扬在团队内主要负责处理执行案件,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程序,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冷静分析,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参与起草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律师函等,确保法律主张得以准确表达;参与法庭诉讼,帮助团队取得多起执行案件的胜诉判决,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

同时,王明扬热爱阅读法律类书籍,关注法律界的最新动态,喜欢挑战复杂的法律问题,追求持续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加讲座和研讨会,拓展执行法律领域的知识和见解。为社区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执行问题。其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律师,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执行法律服务, 解决复杂的执行问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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