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大前提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通常具有特殊的保护地位。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院是可以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一、法律的一般规定及保护原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这是因为农民工工资涉及到农民工的生存权,所以在法律上给予了优先保护,其权利性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普通债权。因此,法院在原则上是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执行操作的。
二、特殊情况下法院的权力行使
(一)可采取预冻结措施
虽然法院原则上不能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工资保证金账户),但是如果不对该账户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可能会利用它来逃避执行。所以,法院可以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预冻结期间,农民工工资仍然能够正常支付,不会对农民工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等到工程完工,并且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之后,预冻结措施就会自动转为正式的冻结措施。
例如,在【(2024)苏执复1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中,江苏省高院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虽然法院不得因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账户内资金,但可以采取预冻结措施,待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执行账户中的剩余资金。
(二)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资后可扣划剩余资金
当工程竣工后,如果有证据表明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且人社局确认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此时农民工工资专户可以申请注销,注销后账户内余额归被执行人施工单位所有,该账户转变为普通账户,扣划专户中的资金不会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比如【(2023)最高法执监34号公路建设公司、工程建设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江西省高院依据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确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退款,工资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所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余额予以冻结和划拨是合理的。同时,当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已混入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该专用账户内超出农民工工资金额之外的部分存款,执行法院可以冻结。
(三)专用账户内超过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可冻结或划拨
法律禁止冻结、扣划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只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就可以进行冻结、划。如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法院当然可以对超出部分予以冻结或划拨。这一操作规则在相关通知中也得到了肯定。
例如【(2021)陕01执异526号欣捷公司、明瑞进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中,西安市中院根据被执行人欣捷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其账户中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多笔汇入款项资金,且账户余额较大,明显超过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所以对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冻结措施是于法有据的。
(四)被执行人利用账户规避执行可冻结、扣划
从形式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且需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将账户予以特别标识,对外进行公示,才能认定为专用账户。从实质用途看,只能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即进账只能是转入工资款,出账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账户发放的明细金额、发放对象与农民工实际情况不一致,例如向该账户转入了工程往来款、收款账户并非农民工账户,那么就不符合专款专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宜继续保护。因为被执行人不仅要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也要积极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如果被执行人通过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逃避执行,可以对该专户内资金采取冻结、划措施。
例如【(2023)沪执复101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上海市高院认为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其账户余额已超过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余额,且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从资金往来看,涉案账户除代发农民工工资外,还向其他账户(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进行转账,所以该账户不符合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
三、总结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虽然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绝对的“禁区”。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账户名称来判断是否能冻结,而应该重点审查该账户是否实际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希望大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更清楚的了解,共同关注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障。
周秋辰律师,现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快执团队成员;
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江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调解律师、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援助律师等。
周秋辰律师擅长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强制执行;不良资产清收;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