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相关政策依据
一、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捆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具体规定:二、强化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一)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 体系,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 和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 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 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 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公墓租赁人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 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三)清理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具体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 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 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 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 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 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 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 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
具体规定:第七条,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审批,其价格管理形式由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确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收费。第八条,殡葬服务 设施、服务项目应做到低、中、高档兼备,其中,低档占20%、中档占60%、高档占20%,以满足群 众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在同一个区域或同一个殡 葬服务机构内,没有低档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九条,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 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收费,按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第十一条,殡葬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服务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不得捆绑消费。殡葬服务机构应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 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 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限制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诱导丧属消费行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具体规定:二、强化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一)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 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 社会监督。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 号 )
具体规定:第十一条,殡葬收费必须实行明码 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殡葬服务机 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 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三)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具体规定:二、强化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 管。(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单位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 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 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 文明丧葬用品。
(四)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殡葬用品价格虚高,主要丧葬用品价格高于规定的进销差率行为。
1.《殡葬管理条例》
具体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修正》
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149 号 )
具体规定: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收费,按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 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主要丧葬用品 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五)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行为。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民电〔2006〕185号)
具体规定:一、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墓经营活动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目前应特别强调和重申以下规定: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价格,明确标价,使 用规范的安葬和安放凭证,保护群众正当权益。对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传销、炒卖等不正当营销 活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各公墓单位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销售的,必须经公墓所在地和销售机构设在地的两个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接受销售机构设在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所有销售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蒙骗、欺诈群众的行为。
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墓经营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渝民发〔2006〕260号)
具体规定:火化证或死亡证是购买和使用墓穴 (格位)的必备手续,各类经营性公墓必须坚决执行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和死亡证明(非火葬区)办理购墓和使用手续的规定。
(六)与殡葬服务中介勾连,垄断服务项目、欺行霸市,攫取高额利润行为。
1.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转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民 〔2018〕108号)
具体规定:二、重点整治问题。(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七)未按规定减免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行为。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 13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 民发〔2010〕2号)
具体规定:1.认定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1)补助对象死 亡后,经办人须持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向殡仪馆提供相关证件;(2)殡仪馆对申请 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 承办人自行承担。2.执行标准。(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 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来源: 区民政局、执法监督科
编辑:钟億
校对:崔瑛
审核:尹胜
总编辑: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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