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根据这四类案件的违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违规吃喝案件的审查要点在于围绕“和谁吃”“在哪吃”“谁付钱”三个方面,通过物证、书证及言词证据等进行查证,准确辨析违规吃喝行为性质。
“和谁吃”——查清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审理过程中,通过参与吃喝人员的笔录查清宴请人员间关系、查清组织者参与者,着重审查宴请人员中是否有“下级单位”“私营企业主”“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轻重一般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要查清菜品酒水及是否存在收礼送礼等情况。
“在哪吃”——查清吃喝的地点性质。查清吃喝时间和场所,并进一步查清宴请地点是否为“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一般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风腐问题。因此,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实践中,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一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将高档小区住宅、别墅等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场所,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审查中要查明吃喝场所内部装修情况、平时接待对象、场所隐蔽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谁付钱”——查清吃喝的钱款来源。前述四类违规吃喝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的钱款来源为公款。一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该类违纪案件往往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审查的重点在于宴请资金来源和目的事由等。二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该类违纪案件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但是接待标准违规,审查的重点在于钱款来源、用餐理由、陪餐人数、用餐标准等。两者共同点为“用公款支付”,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公务活动。两者都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办案中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
违规吃喝案件条款适用
违规吃喝案件精准量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勇晴
编辑:何 琴
校对:汤雅麟 张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