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行为的决策部署,顺庆法院发布四起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问题,营造知识产权保护和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在顺庆区三公街注册成立了“秀场”服装店,从事服装零售经营。2022年5月南充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店在销售假冒LV(路易威登)、爱马仕、香奈儿等奢侈品。同年6月30日,南充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门店进行了搜查,现场查获大量疑似仿冒的LV(路易威登)、香奈儿等奢侈品。后聘请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对现场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男、女包,皮带进行鉴定,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商品均是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商品。经统计,2022年1月以来,该店销售金额计110700元,徐某获利约6万元,现场查获未经授权的仿冒LV(路易威登)、香奈儿、古驰等包具价值约22000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对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对徐某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明知其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然出售,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制裁措施对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的力度和决心,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
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享有《碎玉投珠》的作品复制发行权且在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某百货店未经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向公众销售盗版《碎玉投珠》图书。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以南充市顺庆区某百货店侵害其上述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并未得到该作品的作者或原告的授权,且与正版图书在印刷、纸张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无水印防伪标志,系假冒的复制出版物,即盗版图书。据此,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某百货店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
典型意义
盗版书即翻版书,系未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授权的侵权作品,虽然在内容、图案的使用方面与正版书基本一致,但字迹模糊、用纸薄等质量问题较为突出。销售盗版书行为是严重侵害著作权的情形,同时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图书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应认真审核货品来源,提高版权意识,注意辨别防止销售盗版书籍,避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三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敬某某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287443号、“国窖1573”、第1719161 号“国窖”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2022年9月1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敬某某经营处检查,扣押 “国窖1573”白酒14瓶,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查获的“国窖1573”白酒属于侵权产品,对敬某某店铺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3月16日,投诉人向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在被告经营店铺内购买1件经典装“国窖1573”白酒,经仔细比对后发现该酒与真酒特征不符。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原告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白酒为侵权产品,再次对敬某某店铺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系第 3287443 号“国窖1573”、第 1719161 号“国窖”商标的注册人,且前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其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有“国窖 1573”、“国窖”标志,被诉侵权产品经鉴定不是原告或其授权生产,为假冒产品。故被告实施了销售侵害原告第3287443号、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法院判决敬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典型意义
“国窖1573“系列白酒生产者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四川具有代表性的大型企业,享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较为广泛的消费受众。被告作为白酒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辨别认知和注意义务,售卖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的价值,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严厉打击侵害商标权行为,是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和享受到货真价值商品和服务的有效保障。
案例四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阆中市某手机维修部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vivo”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九类,范围为:音乐耳机、USB线、手机用USB线、电源适配器、USB充电器、电话用电池充电器、可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无限充电器、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等。2021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阆中市某手机维修部内公证购买了“vivo原装数据线”一件,经原告鉴定,被告销售的标注“vivo”商标的数据线产品,非原告生产,也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使用注册商标“vivo”。原告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及支付凭证均经过公证并封存,且当庭出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经确认封存完好。在没有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原告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公证书记载的在被告处所购买的产品。因此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阆中市某手机维修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阆中市某手机维修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vivo”是手机行业知名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相关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了企业的科技研发积极性,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