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法·槌音】请求退还货款案件可以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吗?

文摘   2024-12-30 22:47   江西  

请求退还货款案件
可以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吗?
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从王某处购买柱塞泵10套,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售出的钻机产生重大故障,其中有质量问题的柱塞泵2台共计7000元,A公司为客户更换柱塞泵产生差旅费2000元。A公司与王某多次沟通,王某不予退换。后A公司诉至M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7000元及并赔偿损失2000元。

王某在答辩期内对向M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该案由Y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双方对于案件的管辖没有约定,现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故原告A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A公司住所地为M县,故M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王某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请求该案由Y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因为双方对该案件没有约定管辖,因此应适用本条规定。本案的焦点是确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设备,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A公司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是诉讼请求,其性质是基于王某(出卖人)交付设备而产生的责任,不是合同义务,因此退还货款不是争议标的。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王某(出卖人)向A公司交付设备,属于“其他标的”,王某作为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一方,其住所地Y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Y县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裁定: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Y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中,退还货款看起来与给付货币很像,但它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是基于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像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而应认定为“其他标的”。即请求退还货款类案件不能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不是争议标的,要准确理解争议标的的含义,避免出现因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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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对邱    婕

审       核滕政熙

签       发虞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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