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近日,丽水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相比之前每人每月提高45元。
根据《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0%—40%)。2023年度全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2194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在1054.8元/月—1406.5元/月之间。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2023年度丽水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1541元,即3462元/月,低保标准按30%—35%之间确定,应在1039元/月—1212元/月之间。
根据差异化的标准,丽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为2023年度全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2.56%,2023年丽水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3.08%。
本调整方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实施,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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