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案例九:忻州市某日化小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忻州市某日化小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日化小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8月,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警告、没收未经备案的化妆品240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3盒、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缺乏监管审核;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成分变质隐患。打击此类行为,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肌肤健康和身体安全,放心选购和使用化妆品,同时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
风险研判: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其成分的安全性和功效性缺乏监管审核。可能存在禁用成分、超量使用限用成分等情况,对消费者肌肤健康和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生产过程缺乏监管备案的把控,生产条件、工艺标准等可能不达标,容易出现微生物超标、杂质污染等问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存在成分变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