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县(市、区)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解除37家医药机构(医疗机构23家、零售药店14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县(市、区)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解除37家医药机构(医疗机构23家、零售药店14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