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政务   2024-12-12 22:22   甘肃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深入开展、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安全,营造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浓厚氛围,现将《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和《〈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宣传,请各位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认真学习,配合实施。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修    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为校园安全保护区。为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以下十项规定:

一、严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门两侧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及在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和销售“三无”食品、含新型毒品的食品及销售“仿真枪”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玩具等违法行为;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电子烟,烟酒经营场所(含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并公示举报电话。

二、严厉整治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行为;临街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GA/T1215-2014)》标准;主次干道临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上学、放学、师生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应当建立交警临时值勤制度;严禁各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及其他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在新建学校或新建涉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场所)时,前期规划应当做好统筹协调。

四、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严禁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格管理和处置教育教学期间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和中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段护学岗制度;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三个百分之百”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严禁携带任何宠物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保安人员校门口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农村人数较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

八、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及维护,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九、严格校园周边重点人员管理,严防精神病人及不法分子进入校园。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及周边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理校园及周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十、严禁在校内和校园网发布或传播政治类有害信息、淫秽色情及低俗不良信息,禁止利用校内电子阅览室、租赁校内房屋从事网吧及其他非法生产与经营活动。

本规定的具体适用,按照《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定的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级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园办”)牵头抓总,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十项规定》各项要求,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广泛宣传教育,扎实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党委政法委:将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体系,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的组织指导,并进行协调督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在春、秋季开学期间,牵头集中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掌握管辖区域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排摸登记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会同政法部门开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公安部门:依法重点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师生、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及其他非法客运行为;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护学岗制度;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在临街校(园)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以及按规定施划道路震荡减速标示线或设立减速带等防冲撞设施。

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取缔校门两侧200米范围内未取得经营生产许可证(登记卡)的摊点和100米范围内未取得经营生产许可证(登记卡)的经营性占道棚亭等;处置在校园周边有噪音、粉尘、空气污染的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和治理校园安全保护区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生产隐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加强对学校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周边单位、经营场所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通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影响消防安全的非法建筑依法进行整治。

市场监管、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经营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和销售“三无”食品、含新型毒品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其他玩具、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电子烟的行为,责令烟酒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部门:严格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可通行距离200米范围内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和娱乐场所等的审批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置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制度。指导学校规范开展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督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排查校园安全保护区内问题隐患,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根据部门职责提请所在地相关部门解决,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的事项应当及时提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加强校园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并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乡镇(街道):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日常监管及问题隐患整治工作;在辖区繁华地段和交通主次干道学校上学、放学高峰时段选派工作人员参与护学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排摸。学校应当积极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问题隐患开展巡查摸排,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属地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问题隐患进行巡查排摸,在收到涉及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等情况后,应当认真对待,及时调查核实、及时推进整改,并将举报和隐患整改情况报当地校园办备案。

(二)问题通报。学校根据排摸发现的问题隐患类型及有关部门职责,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附件1),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处置。

(三)整改协办。责任单位收到“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后,应当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5个工作日内不能整改解决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报当地校园办);整改结束后,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办理结果,送交学校进行验收。

(四)整改验收。学校负责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填写“校园安全保护区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协办单”验收意见,报当地校园办备案。5个工作日内,问题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出现反弹的,学校再次填写协办单,通知责任单位处置。同一区城的同一问题协办2次仍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由当地校园办报同级政法部门督办解决。

(五)报告备案。各级校园办应当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情况,每半年对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健全完善工作台账,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县市区校园办对重大复杂问题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州校园办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群策群力、即知即改的工作原则,并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台账管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校园办应当按问题性质,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销号管理,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校园办在政法部门的领导下,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三)协调配合制度。承担维护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一个部门职责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应当由该部门负责解决;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本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

(四)督办通报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协办单,限期整改;对规定时限内,经2次协办问题仍未解决的,由当地校园办上报同级政法部门进行督办,问题仍未解决的,由政法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县市区政法部门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本地区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情况,市州政法部门每学期通报一次。省级政法部门适时予以通报。

(五)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内被省级政法部门或省校园办通报1次,或者被市州、县市区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单位部门,当地政法部门要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涉校涉师涉生重大案事件的,由当地政法部门建议组织、人社部门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以及取消单位平安建设评先、评优资格。责任查究由市州或县市区校园办提出,同级政法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政法部门或省校园办可依法依规责成有关市州进行责任查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平安甘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甘肃省教育厅网站

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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