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教导我们不要因为做了一件很小的坏事而不在意,这样的心理一旦形成,就会习以为常,进而走上歧途。“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晚上在钓鱼回家路上,路过一户人家发现四下无人,产生了邪念,便将大门随手一推便推开了,然后进入卧室内偷盗现金2000余元。此次成功后,徐某某多次趁无人之际,通过溜门、翻墙入室等形式进入居民家中偷窃现金、手表、玉坠、手链等财物,前后共计入户盗窃七次。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加强对财物的保管。
一、楼房单元防盗门要随开随关、家中门窗关紧关牢,出门及临睡前防盗门关好。家中勿放大量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二、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要及时上牌,停放要入库加防盗锁,公共场所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区域。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时要随身保管好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做到包不离身,且置于视线之内,并注意周围可疑人员。
时刻提防,做好自我保护,如遇财产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 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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