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一方未经配偶同意
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这些财产呢?
案件回顾
王某(女)与胡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子女无人照看,王某便辞去工作,负责全家人的生活起居。胡某经常上网聊天,通过网络与刘某相识,二人慢慢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胡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合计金额126000元。同时,胡某还通过支付宝赠送“亲情卡”功能,为刘某设定消费额度,当刘某消费时胡某为其代付款,经核算“亲情卡”共计代付15830元。王某发现丈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发生多次赠与行为后,要求刘某返还。胡某却主张,王某多年未工作,没有工资收入,赠与刘某的款项全部是胡某劳动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返还。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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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关系,且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因该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事后也未得到王某追认,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取得胡某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受赠该财产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赠与的行为无效,刘某返还王某1418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司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
经营好夫妻感情
维系家庭稳定
出品:包头市司法局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 丹
责任编辑:常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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