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发布
为强化查办案件警示震慑作用,持续释放对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绝不姑息、绝不容忍的强烈信号,现将昭阳区纪委监委近期查处的4起公共租赁住房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昭阳区盘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如党违规转借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2015年1月,昭阳区盘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如党通过电脑摇号配租,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于同年2月开始承租,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将本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2024年1月,王如党在知晓朋友徐某有租房需求后,违规将该套公共租赁住房借给徐某暂住,2024年2月徐某又将该住房转租给张某居住,从中违法获利4106元。直至2024年7月,张某一家搬出该住房,王如党才将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还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王如党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将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借他人居住,后又因缺乏管理,导致该房屋被再次转租,其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30日,王如党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昭阳区公安分局大寨子派出所所长邹飞违规享受、转借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2016年2月,邹飞在昭阳区公安分局大山包派出所工作期间,其妻子赵某以邹飞及其长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分配到昭阳区锦绣朝阳小区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邹飞一家未实际搬入居住。2016年11月,邹飞购买了昭阳区龙韵雅苑小区一套商品房,并于2017年搬入居住,按照《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和细则的通知》(昭区政通〔2014〕56号)规定,邹飞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其并未进行腾退,并将该房转借给赵某之弟居住,直到2024年2月赵某之弟才搬出,之后该套公共租赁住房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直至2024年8月邹飞才办理腾退手续。邹飞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在其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情况下,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退还,而是将房屋转借他人居住,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4年9月5日,邹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昭阳区乐居镇人民政府四级主任科员李玉琨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2011年5月,李玉琨与邬某登记结婚,结婚前李玉琨名下有两套其父母赠予的房产,其妻子邬某申请有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两人结婚后,邬某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应当进行腾退,但李玉琨和邬某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已告知邬某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两人也未进行腾退,直至2024年7月29日邬某才办理腾退手续。李玉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明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情况下,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退还租赁房屋,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4年9月19日,李玉琨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四、昭阳区青岗岭乡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唐俊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2010年7月,昭阳区青岗岭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唐俊妻子徐某隐瞒本人经商办企业及唐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情况,以其下岗后居无定所,靠低保补助及做临时工维持生活为由,以户为单位向昭阳区房屋租赁管理所申请配租了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并于2011年搬入居住。直至2021年5月,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联审发现徐某户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对其进行清退,唐俊及其家人才搬出。唐俊身为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明知其及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对妻子徐某提供虚假家庭信息的违规行为未作提醒和有效制止,致使违规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11月12日,唐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