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之过?人之错?
义务帮工受伤,谁担责?
缪某介绍徐某购买曹某饲养着的牛。相约看牛途中,偶遇吕某。得知两人是去买牛,吕某便一起前往。“牛易伤人、不好饲养。”曹某如实告诉了徐某牛的情况。一番商谈后,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该牛。
“你把钱给我,我将牛从圈里牵出交给你,之后抵着你或抵着别人都与我无关。”曹某反复强调,徐某欣然同意。支付完货款,曹某将牛交付给了徐某。徐某找来货车准备将牛装运回家。
装运过程中,吕某主动上前帮忙。
“老吕,这个牛脾气不好,会伤人,你赶紧过去,不用你帮忙”。“不怕得,这个牛看着不像是会伤人的。”徐某再三拒绝吕某帮助,可吕某仍坚持帮忙装车。突然,吕某被牛抵倒在地。受伤后,吕某检查治疗花费近两万元,徐某向吕某支付了800元。
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吕某便将曹某、徐某二人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同时将缪某列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双方各说各有理,分歧较大。
“牛已经交付给徐某了,之后发生的事与我无关。吕某是自己主动帮忙的。”
“吕某起诉的案由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我认为不对,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而且牛的性格不好他也知道,我已经明确拒绝他帮忙了,我没有过错,我不愿意承担责任”。
“曹某和徐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曹某已经把牛交付给徐某了。徐某已经明确拒绝吕某帮忙了,他不听。”
本院认为,首先,曹某已完成交付,案涉牛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是徐某,曹某不是本案赔偿主体。其次,徐某与吕某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义务帮工关系,被牛抵伤只是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一种方式,若案由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则忽略了双方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故本案案由应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对于帮工人的人身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徐某已明确拒绝帮工,对于吕某的损失,其无赔偿义务,但徐某因吕某的帮工而获益,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徐某补偿吕某3万元。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徐某已全案履行完毕。
义务帮工的基本概念
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有“典”话说
助人为乐、善行为光。法律保护善人善举,提倡和鼓励人之间互相帮助。但是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让善良更有力量。
来源:宣威法院(ID:xw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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