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缴费工作专题解读

文摘   2024-11-13 18:57   内蒙古  





2024年9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缴费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24〕109号),正式在我市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缴费工作,以下简称为“集体补助”工作。现就人社领域开展“集体补助工作”做专题解读





一、开展集体补助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一)国务院在2014年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但是限于当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条件不成熟,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没有深入开展,规定停留文件纸面上。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今年印发《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规定:“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在上述两个文件的支撑之下,结合呼和浩特市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我市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缴费工作。


二、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集体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补助金额纳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三、开展集体补助有什么意义与作用?为什么要开展集体补助这项工作?


(一)集体补助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村集体和社区对居民养老保障的支持与关怀。它有助于减轻居民的缴费负担,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满意度。

(二)集体补助能够直接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规模,为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它也有助于缩小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差距,推动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通过村集体和社区的支持,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同时能够起到激励居民缴费,提升平均缴费水平,提高人均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作用。


四、集体补助工作实施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旗县区可以开展集体补助工作。

(一)本旗县区有村集体(社区)。

(二)村集体(社区)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体成员。

(三)村集体(社区)有条件实施,即有收益。



 

五、什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是什么?厘清上述概念和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多种职能。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目前,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城区或城郊“村改居”后,就不存在村民小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关系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主要从事本集体的公益事务,或者受政府委托从事一些管理性事务,不是以纯粹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村集体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其原则上不承担本集体的公益性事务。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工和职能都是不同的。但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由于集体经济不发达,没有成立单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就形成了村民委员会“一体两面”的状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两者的合作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化及其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传承下来的组织资源,以社区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基础,实行跨社区合作。

在成员资格确定上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在实施集体产权量化到成员改革前,不是以自愿参与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而取得成员资格,而是以社区为单位,主要与户籍挂钩,自出生即可获得成员资格;在集体产权量化到成员的改革中,不少地方又往往与土地的第一轮承包挂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确定,以自愿参与和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

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首先用于保障社区组织运转、兴办公益事业,在有结余的情况下才在成员中实施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主要用于成员分配,且按交易额分配为主。

(四)厘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和关系有什么意义?

开展集体补助工作的对象和空间,主要集中在农村,厘清上述概念,有助于快速、高效、准确地开展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疑惑,更好地去解释集体补助政策,为全面推进集体补助工作打好基础。

六、开展集体补助的对象是哪些人?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七、开展集体补助资金从哪里来?


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集体补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集体补助金额在不超过我市执行的最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7000元/年)范围内确定,不设下限。建议以100元为基数,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按年动态调整。当年的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九、开展集体补助的原则是什么?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并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

不得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得对以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进行补助。集体经济补助缴费不配套财政缴费补贴。

解释: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资金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是对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养老补贴,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对象范围有明确规定。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以确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实。

集体补助工作主要针对处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集体成员按年度逐年开展。同时,应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和各集体成员的权益,兼顾已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集体成员、困难群体参保集体成员及其他集体成员利益。处于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阶段集体成员享受补助的方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自定。


十、开展集体补助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以下为参考流程,具体步骤以各旗县区实际情况为准。

(一)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村(社区)集体成员情况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次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进行公示。

(二)提出申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务所提出申请。按照确定好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填报、提交《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

(三)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务所初审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补助/资助表》上报旗县区级社保机构。

(四)复核。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并通知资助人将补助或资助资金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缴费。旗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及时将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到账明细与信息系统中自动到账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按月打印《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五)记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社会资助资金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十一、开展集体补助各部门、单位、组织承担的职责和分工是怎样的?


集体补助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涉及人社、财政、农牧、税务、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单位、组织,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对集体补助工作的探索、经验总结。各级人社、财政、农牧及税务等责任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落地起效。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社部门职责。人社部门承担牵头责任,横向与其他责任部门密切沟通,掌握数据、信息;纵向深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指导、培训,协助相关村(社区)做好集体补助经办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解决困难问题。结合村(社区)具体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鼓励、动员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进行补助、资助。理顺、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宣传典型经验,为我市全面铺开集体补助工作奠定基础。

(二)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重点对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收支予以监管、指导,确保集体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安全、顺畅。

(三)农牧部门职责。农牧部门以集体补助工作为抓手和措施,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动态确定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及时与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信息,确保集体补助工作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四)税务部门职责。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缴费流程无碍,确保已缴纳保费参保人员,在进行集体补助二次缴费程序环节上顺畅。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领导责任,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密切配合,实时联动,共同做好集体补助工作。加强对集体补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服务监督,在集体可支配资金收益使用支出等方面,为村(社区)提供便利条件,促进集体补助工作顺利展开。

(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平衡好缴费阶段和非缴费阶段集体成员利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按年提出分配方案,负责集体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十二、呼和浩特市地区开展集体补助工作进度是如何安排的?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安排为:

(一)先期试点阶段。在2024年底之前各旗县区选择部分收益稳定、条件成熟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先行试点,每个旗县区须至少选择一个试点。

(二)全面开展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2025年到2026年底,各旗县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开展集体补助工作。

各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5181379        市财政局:6934887        

市农牧局:4369531        市税务局:590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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