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某某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派发的线索,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美容店在直播带货中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授权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其直播账号销售本店的美容项目。当事人在直播中宣称的美白商品均不是美白产品,且无美白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2024年3月,某某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监测线索转办单,对大同市平城区某药店在“天猫网”平台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铺经营加味龟龄集酒、草木犀流浸液片、神曲消食口服液等多种药品,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2024年4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整改后复查,现场发现其仍在主页面上展示银杏叶提取物、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圣邦杰)、阿卡波糖片、加味龟龄集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奇信甲钴胺胶囊、硝苯地平缓释片等多种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罚款5万元。
2024年6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长治高新区税务局移交的长治某互联网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7月期间,通过第三方购买刷单服务,刷单佣金费用为刷单交易额的0.7%-0.8%,共计刷单938单,虚假交易额合计3533107元,支付刷单佣金246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5万元。
2024年7月,某某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线索推送,对晋中市祁县某工艺品收藏中心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拍卖业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在电子商务平台“微拍堂”经营的网店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销售汉币,该汉币最终以228元成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228元。
2024年3月,某某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太原市晋源区某药房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但未能提供其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某某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从事处方药品网络销售,期间未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同时,当事人网络销售处方药期间,电子处方上“药房调剂”及“药房核对”处均无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某某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对吕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公示有关信息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从2023年4月1日开始运营管理某平台上的食品旗舰店,其销售食品但未在店铺首页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2024年5月,某某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山西综改示范区某大药店在微信小程序公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信息都做了上传公示,但未在有效期限之前在电商平台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
2024年1月,某某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临汾市侯马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前列腺理疗贴”和“液体止鼾器”为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二类医疗器械。“前列腺理疗贴”未办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液体止鼾器”于2023年12月22日办理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对其生产的“前列腺理疗贴”和“液体止鼾器”在没有相关实验数据及客户使用后测评报告的情况下在电商平台店铺进行“安心无副作用”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